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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与南京某印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苏0115民初3291号

    原告:丁X,女,1983年3月2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园园,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X,江苏刘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

    法定代表人:许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丁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以下称海兴XX)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及其评讼理人杨园园,魏X,被告海兴XX委托诉代人回到庭参加诉动本定观已理终结

    原告丁XX向本院提出诉请求:1.令海兴XX支付赔偿金61200元(3400元/月×9个月×2倍)2.海兴公支付医疗朴助金40800元,事实和理:其于2012年3月进入海兴XX从事计划员工作,月收入为3400元2019年10月8日其被查出充有乳腺癌,之后病假进行手术,化疗治疗,2020年10月6日其未续病假回单位工作,同年11月16日,海兴XX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终止了劳功关系,由于海兴XX终止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终止,现向法院起诉,要求推护其合法权益,

    被告兴公司辩称,其公司与丁XX的劳动合期满后星终止了劳动合同,但考虑到到医疗期的问题,其公司随后决定劳动合同关系顺延至医疗期满为止,还撤销了2020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与丁XX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且通知丁XX于2021年4月1日到公司正常上班,但丁XX未来上班,故丁XX的请求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丁XX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3月23日,丁XX进入江苏XX公司(以下筒称江苏海兴XX)从事计划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两期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3月23日起至2016年3月22日止.2015年11月16日,江苏海兴XX与海兴XX达成认,将丁XX由江苏海兴XX调入关联单位海兴XX工作,海兴XX承语丁XX在江苏海兴XX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并承担相关的法律义务,当曰,丁XX与海兴XX答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该合同期满后,双方又签了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1月16日起至2020年1月15日止,丁XX仍从事计划工作

    2019年10月7日.丁XX住南京市江宁医院。诊断为左乳形性肿瘤。经手术后于10月12日出院,根据了正玲提供的出院记录,直至2020年12月17,丁XX,直处于住院,出院反复治疗病体中,2020年11月16日,海兴XX向丁XX出具了《关于与丁XX终止或解除动合同的证明》,声明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由2018年11月16日至2020年11月15日,现因合同到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自2020年11月16日起与其终止劳动合同。丁XX不服,于2021年1月7日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令议仲载委员会(以下称仲委)申请仲载,裁请求与本案诉讼请求一致仲裁委作出终结审理决定后,丁XX依法向本院起诉

    另查明:海兴XX于2021年3月31日向丁XX发出书面《通知》,声明您与我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已于2020年11月15日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医疗期”的法律规定,您与我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延重医疗期满为。公司销2020年11月16日的《于与丁X终止解除劳合同的证明》请您于2021年4月1日到公司正常上班丁XX按到通知》后上班,丁XX称其患病前正常工作期间2019年10月前工资标准3400元,海兴XX最有异,但未提正玲2019年10月一的工资支付凭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取工劳幼关系转表社会保险费羊、出院录、《关于与了正玲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透知、银行交易明表及当事人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造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四1第五条规定:劳动者本人原从原用人单位安到用人单位工作的,原用人单位支付录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注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所用人单位解除劳合同。或者用入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劳动,在计算支付经济补或赔偿全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合并计算为新人单位的工作限的,人民法院应子支持,本案中,江苏XX公司与海兴XX是关联企业,有证据证实,丁X是丰因本原因被调入海兴XX,且海兴XX承诺丁XX在江苏信公司的工作年展连续计算,据此、丁X要将在江苏XX公司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海兴XX的工作年限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疗期内的…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的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企业职工患病或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光病或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子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病或非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规定:根据日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特殊疾病(如癌,精神病、瘫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疹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本案中,现有证据证实,丁XX患有左乳性瘙,且白2019年10月7日入院直至海兴XX终止劳动合同后,仍处于住院、出院不断反复治疗病中,属于上述规定的所患特殊疾病,且一时难以痊愈,医疗期至少应在24个月,甚至可以经批准后适当延长,现海兴XX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终止劳动合同,而未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海兴XX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因丁XX于2019年10月病后几乎未再上班,期间病工资不能反丁XX正常工资水准,丁XX2019年10月前提供了正常动,其要求按正履行劳动合同前12个月月工资标准计发赔续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海兴XX未提供2019年10月前丁XX的工资支付凭证,应示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根据了正玲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表等证据,丁XX主张其正常劳动情形下的月工资34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以采信,据此,对丁XX要求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赔偿金61200元(3400元/月×9个月×2倍)的请求,本院以支持,丁XX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的请求未提供劳动能力丧失的相关证据,本院不支持。海兴XX称其公司已撤销了《关于与丁XX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不应支付赔偿的意见,理由不当,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京XX公司支付原告丁XX赔偿金6120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丁XX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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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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