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黄**的代理人,成功地帮被告实现名下公司和存款免予分割。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鄂****民初****号
原告:骆**,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XX、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骆**与被告黄**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骆**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经网络相识后开始交往,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黄*。由于双方在婚前缺乏必要的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缺乏沟通,加之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一、准予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黄*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培优等费用(按起诉时婚生子的生活标准);三、判令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骆**与被告黄**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黄*(****年**月**日出生)由原告骆**抚养,被告黄**于每月15日前支付抚养费5000元至原告骆**名下卡号为*****的****银行账户,直至婚生子黄*年满18周岁时止;
三、被告黄**可于每周五19:00至次日14:00期间,将婚生子黄*接走探望,原告骆**应予以配合;
四、被告黄**支付原告骆**650000元,该款项由被告黄**于2021年11月8日支付400000元,于2022年2月8日前支付250000元;
五、登记在原告骆**名下牌号为鄂A****的****小型普通客车归原告骆**所有;
六、原告骆**与被告黄**再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黄**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XX
二0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程光大
书记员魏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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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07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