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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XX小咔公司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原告:徐XX,女,1981年7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景和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江苏XX律师。

    被告:南京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0115MA1WQPDF31,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XX。

    法定代表人:闫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徐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以下简称XX小咖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XX,被告XX小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原告徐XX与被告XX小咖公司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2、判令被告XX小咖公司返还原告徐XX支付的合同款共计150000元;3、判令被告XX小咖公司支付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本院认为,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本案中,案涉合同约定被告XX小咖公司授权原告徐XX使用“XX小咖”品

    牌经营权并提供开展项目合作需要的核心技术资料、经营管理及市场运营资源,原告徐XX利用被告XX小咖公司提供的资源开设相应加盟店经营,并按约定支付相应的服务费,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符合商业特许经营模式,故案涉合同符合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徐XX与被告南京XX公司于2020年10月11日签订的《区域代理及区域经营合同》《培训及运营管理服务合同》于2021年9月7日解除;

    二、被告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XX111200元:

    三、驳回原告徐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保全费1270元,合

    计2920元,由原告徐XX承担755元,由被告南京XX公司承担216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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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5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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