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01民终625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猛,天津张盈(武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XX因与被上诉人天津XX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9)津0114民初6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重审,或者确认双方电商协议无效;2.诉讼费由天津XX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双方之间的电商协议违反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返本销售是违法的,开发商和中介在销售房屋时没有告知。
天津XX公司辩称,不同意李XX的上诉请求。其主要答辩意见是:李XX已经享受团购优惠,天津XX公司不存在违约和过错。售后返租行为并非影响合同效力的强制性条款,即便存在也是开发商的问题,而李XX与开发商之前的调解书对此只字未提。天津XX公司同意一审判决。
李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解除李XX与天津XX公司签订的电商协议;2.判令天津XX公司返还李XX电商团购费5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天津XX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XX于2017年4月参加了由北京XX公司和天津XX公司所组织的优惠购房促销活动,所购房屋为唐山XX公司所开发的xxxx商铺,并签订了团购推荐单,约定李XX缴纳60000元电商团购费后,凭团购推荐单李XX即可享受在开发商对外公布的销售价格基础上每套房总价减免100000元的购房优惠。2017年4月20日李XX与唐山XX公司签订了认购协议书,李XX享受六万抵十万的优惠。2017年4月24日李XX向天津XX公司支付了团购费56000元。2019年1月18日,李XX在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与唐山XX公司等公司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了关于xxxx商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并退还了李XX购房款等费用。现李XX以所购商铺存在法律明文禁止的售后返租行为起诉天津XX公司,提出一审中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否应解除李XX与天津XX公司签订的电商协议(指团购推荐单);二、天津XX公司是否应返还电商服务费56000元。关于焦点一,经查,根据天津XX公司签订的团购推荐单,天津XX公司的主要义务是收取团购费后,促成李XX与唐山XX公司就意向房屋达成买卖合同,否则就应当返还团购费,这在团购推荐单中也已写明。本案中,李XX已按团购通知单约定享受到了六万抵十万优惠,团购协议的内容已履行完毕。因此李XX请求解除电商协议(即团购推荐单)的诉求不予支持。关于焦点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团购推荐单,在特别说明第2条已明确写明如被推荐人未成功购房(成功购房是指:被推荐客户足额缴纳定金与开发商签署认购书/购房合同),在优惠有效期后30天内,可申请退还信息服务费,如被推荐人成功购房,信息服务费不退还。李XX已经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团购协议已经履行完毕。因此依照团购协议的约定,天津XX公司不应再返还李XX团购费56000元。对于李XX与案外人唐山XX公司等达成的解除房屋买卖的调解协议,系自愿行为,李XX不能以此为依据,要求天津XX公司公司返还电商服务费56000元。关于李XX主张天津XX公司存在违法售后返租行为,虽然李XX提供了相关照片、案外人孙XX与唐山XX公司的委托经营合同及相关报道等证据材料,但不能证明自身购买的房屋存在违法售后返租行为,故李XX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电商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案中,涉案电商协议即团购推荐单约定了经由天津XX公司推荐享受优惠,并未载明售后返租约定,李XX以此为由主张该团购推荐单无效并要求返还相关费用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不存在需要发回重审的情形,对李XX关于发回重审的上诉请求,本院亦不支持。
综上,李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康 艳
审判员 姜纪超
审判员 张玉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其他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