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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XX公司与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2758号
原告:南宁XX公司,住所南宁市良庆区XX。
法定代表人:刘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才,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阮XX,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城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5日
开庭时间:2020年8月1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南宁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才到庭。
被告方:被告阮XX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二、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债务之日止;2.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20日起计至被告还清债务之日止);四、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其第一项诉讼请求,明确第四项诉讼请求的律师费为4000元。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
2018年2月13日,原告(甲方、贷款人)与被告(乙方、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协议》载明:1.乙方认购了南宁市江南区三津大道XX305号房(以下简称305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特向甲方借款,借款总金额为156000元。2.乙方分四期返还借款:乙方应于2018年8月20日前偿还39000元;于2019年2月20日前偿还39000元;于2019年8月20日前偿还39000元;于2020年2月20日前偿还39000元。3.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每逾期一天,乙方须按拖欠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如乙方在项目交付前15天内未完全归还所借款项、利息或违约金(如有)的,甲方有权全权代乙方办理该套房屋的收楼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对该房屋以出租、拍卖等方式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人用由乙方承担。此外,双方还就其他的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2018年2月27日,原告通过中国XX向被告转账156000元。原告自认被告借款后已经如期偿还了第一期、第二期债务,剩余两期债务共计78000元本金被告尚未偿还。
另查明,2020年3月3日,原告和XX公司作为甲方,与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了一份《委托代理合同》,载明甲方因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案,现委托乙方办理诉讼活动,律师代理费为4000元。2020年4月27日,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向XX公司出具了金额为4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本院裁判意见
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56000元,提供了《借款协议》原件、电子回单予以证明,而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就借款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借款后,被告按约偿还了第一期、第二期的债务,尚欠后两期债务共计78000元未偿还,已经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返还借款本金等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本金78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方面,双方于《借款协议》中约定,被告逾期还款则要支付违约金,故原告诉请违约金,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约定违约金的利率为日5‰,该约定已经超过司法保护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院调整违约金利率为按年利率24%。
关于律师费负担问题。双方未对律师服务费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上述费用也不属于被告违约后原告所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阮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南宁XX公司偿还借款本金78000元;
二、被告阮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南宁XX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1.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9年8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以39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南宁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46元,由被告阮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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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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