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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XX公司与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108民初2759号
原告:上海XX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61号绿地中央广场住宅A区12号楼2单XX空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XXXX0715930J。
法定代表人:郝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国才,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XX,广西东方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方XX,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大新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20年5月15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方:原告上海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谢国才到庭。
被告方:被告方XX未到庭。
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2、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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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1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以28100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19年7月3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暂计224天,违约金为4138.8元;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1月3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3月10日,暂计40天,违约金为657.5元;以2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自2020年7月30日起计至债务全部清偿之日止);4、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律师费4000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答辩意见
被告方XX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查明事实
2019年1月30日,原告XX公司(甲方、贷款人)与被告方XX(乙方、借款人)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乙方认购绿地西城国际花都A8号楼X单元2901号房,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向甲方借款,借款总金额103100元;乙方分四期返还贷款:乙方应于2019年7月30日前归还借款28100元;于2020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25000元;于2020年7月30日前归还25000元;于2021年1月30日前归还借款25000元;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偿还借款,每逾一天,乙方须按拖欠款项总额的千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在项目交付前15天内未完全归还所借款项、利息或违约金(如有)的,甲方有权全权代乙方办理该套房屋的收楼及其他相关手续,同时甲方有权对该房屋以出租、拍卖等方式进行追偿,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除上述约定外,双方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2019年2月21日,原告通过桂林XX向被告转款103100元。
本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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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103100元未还,提供了《借款协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予以证明,而被告未到庭抗辩,亦未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未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拖欠的借款等违约责任。因此,原告诉请解除双方所签的《借款协议》,并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未还的借款本金,理由充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违约金方面,被告未按约定返还借款,原告诉请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违约金,未超过合同约定的标准和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的问题。双方未对律师费的负担进行明确约定,上述费用也不属于被告违约后原告所必然发生的损失。故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律师费4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海XX公司与被告方XX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的《借款协议》;
二、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03100元;
三、被告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上海XX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81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20年1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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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20年7月3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上海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2458元,由被告方XX负担2370元,原告上海XX公司负担8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XX,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XX)。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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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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