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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认定要符合三个条件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劳动者通过朋友介绍进行白酒销售,因薪资待遇问题向仲裁委主张要求酒业销售公司支付薪资、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

    律师接受公司委托后应诉,并提供了酒业销售公司与第三方签署的《独家销售合同》,说明销售公司并无任何意愿与劳动者直接建立劳动关系的可能性。最终仲裁委认为: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者没有举证证明其与销售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无法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主张的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等仲裁请求,无法事实及法律依据,因此,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等规定,驳回了劳动者的仲裁请求。

    劳动者不服提起一审,经审理后,与仲裁委的认定事实及认为一致,驳回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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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5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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