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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配合安置房办证,通过诉讼成功要求对方办证并获得20余万元赔偿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闽0121民初197号

    一、案件简介

    原告:姚XX。

    被告:福州大学。

    法定代表人:付XX,校长。

    第三人:福建省XX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XX,总经理。

    2002年11月25日,福州大学(甲方)与姚XX(乙方)签订《回购安置房购销合同》,约定姚XX购买福州大学在福州大学规划总平住宅范围内新建的4套安置房,认购安置房的总建筑面积约355㎡。乙方拆迁面积为416.19㎡,乙方购买的安置房在该面积内的基本价为1600元/㎡。楼层和朝向的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应当在安置房交付使用后20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有效文件,并且甲方还应为乙方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提供有效文件。如因甲方的责任,不能及时提供产权登记文件,双方同意按下列1、2项处理:1、乙方退房,甲方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30日内将乙方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乙方,并且每日按乙方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三赔偿。2、乙方不退房,甲方按乙方总房价款的1%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姚XX取得安置房屋为2某407单元70.87㎡、1某602单元85.57㎡、1某601单元111.82㎡、1某503单元128.89㎡,合计397.15㎡,并支付购房款652440.96元。

    2010年11月22日,姚厝里拆迁户向福州大学递交《关于解决安置房交付使用后产生相关问题的申请》(姚XX未在该申请书上签字),对福州大学未能在交房后200个工作日内提供办理安置房产权证的手续,要求按照以下条款支付违约金:1、原回购安置房购销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甲方按乙方总房价款的1%向乙方支付违约金"条款继续生效,福州大学根据各自的交房时间所产生的违约金,在2010年12月15日前支付各户已经发生的违约金。2、各户从第一个生效的违约金日期起计,福州大学又逾期200个工作日的,还未提供办理产权证手续的,福州大学再按照拆迁户购房总价款的1%向拆迁户支付违约金,并在发生违约金后的15日内支付已经产生的违约金(2010年12月15日之前发生的违约金与第1条发生的违约金一并支付)。3、从上述第2条违约金生效起,逾期200个工作日,福州大学还未能提供办产权的手续,按拆迁户购房总价款的2%支付违约金,再逾期200个工作日。福州大学应按拆迁户购房总价款的3%支付违约金,每逾200个工作日,福州大学按拆迁户购房总价款1%递增支付违约金,福州大学都应在违约金产生之后15日内支付,以此类推,直至拆迁户可以拿到办理产权证的手续为止。福州大学于2010年12月24日作出答复:截至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违约金,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从2011年起至提供办理产权有效文件止,每季度结算一次,并在每季度之后的10天内支付。

    2016年1月21日,福州大学获得讼争拆迁房屋的产权初始登记(总登记)。双方确认,姚XX已履行完毕《福州大学学生公寓拆迁安置房姚厝里拆迁户回购房结算表(一)》中确定的金额652440.96元,福州大学至今未向姚XX提供完整的办理讼争房屋权属证书的材料。同时,双方就1某楼加价200元/㎡建设成本费未达成一致意见。姚XX遂诉至本院。

    2005年3月15日,福州大学为了提高拆迁安置房的建设效率,与福建省XX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由福州大学委托福建省XX公司具体办理相关的事宜,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福建省XX公司承担,受托的事务完成后根据双方约定福州大学给予福建省XX公司相应的利益。2007年8月3日,因上述项目建设未动工,以致延期交房,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双方同意为方便本项目独立核算开立专用的银行账户,双方为完成项目的建设收取和支付资金均应通过专用账户进行,资金支付审批程序应符合规定:项目工程款的支付由施工单位报送,监理单位审核总监签字、乙方(福建省XX公司)指定人员审核签字、甲方(福州大学)现场代表审核签字后提交甲方指定人员,甲方指定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核准付款。"

    二、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穷尽各种方式调查取证,通过向银行调取流水记录及寻访相关证人,最终锁定对方的违约责任,不仅解决了产权问题,还额外为当事人争取了二十余万元的违约金赔偿。

    三、判决结果

    一、福州大学应继续履行《回购安置房购销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姚XX办理位于的房屋权属证书;

    二、福州大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姚XX支付违约金228354.35元(暂计至2018年11月22日,实际应计至福州大学协助姚XX办理房屋权属证书完结之日止)。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67元,由福州大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XX

    人民陪审员 程XX

    人民陪审员 陈XX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何XX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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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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