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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在双方当事人签订债务减免协议的情形下,为我方当事人获得全部货款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2021)晋1181民初2437号


    案情简介:

    原告:江苏***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鑫,北京XX律师。

    被告:山西***矿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住所:*************。

    原告江苏***公司与山西***矿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货款本金421800元及利息51389.3元。

    案件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律规定,原告已经按约定履行了供货义务,故被告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向原告支付421800元货款。原、被告两次签订协议的目的是通过协商解决该笔货款,但时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履行给付义务。另,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7月5日签订的协议,约定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21800元一次性了结该欠款,但由于被告至今一直未履行该协议,且该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没有法律约束力,故原告仍有权向被告主张最初的421800元欠款以及逾期利息。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山西***矿XX支付原告江苏***公司货物欠款421800元;

    二、被告山西**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公司货物欠款421800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之利息;

    (上述第一、二项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案件受理费8398元,减半收取计4199元,由被告山西***矿XX承担。

    审判员:尚XX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张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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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18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

标      的:4218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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