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宁市人民法院
赵X诉尧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案情内容:原告认为被告招聘其从事搬沙工作,约定工资180元每天,在2021年3月25日,原告在背沙过程中不慎摔倒,被被告送往九二〇医院住院治疗,2021年4月23日出院,住院期间原告花费医疗费58333.8元,被告垫付29000元,经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伤残为九级,需要后续治疗费13000源码,误工期为180日,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
原告:赵X,女,汉族,1977年8月23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云南XX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尧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生,住昆明市官渡区。
办案经过
2021年8月19日接手案件后,了解了案情,指导当事人提供材料,在2021年8月20日做好证据目录,并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但由于当事人委托太晚,已过举证期限,且提供的证据不足,导致法院不予追加被告。2021年8月25日在安宁XX开庭,开庭当日针对对方的证据和材料,庭上提出答辩意见
案件结果
1、由被告尧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52028元
2、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人员:范X
裁判日期:2021年10月26日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0/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安宁市人民法院
标 的:10388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