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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家暴但自身有疾病,仅分居不到半年,女方想要孩子抚养权并和男方离婚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雷XX与李XX离婚纠纷一案

原告:雷XX,女,彝族,1973年7月4日,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德和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阳,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李XX,男,汉族,1970年4月30日,住昆明市五华区

案情: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为止,女儿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和日后所需要的学费以及补课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32万(其中房屋价值120万、别克小型车辆价值10万);4、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剩余房贷166570.67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请求:1、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直至女儿满18周岁为止,女儿生病期间的医疗费和日后所需要的学费以及补课费由原被告共同承担;3、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共计132万(其中房屋价值120万、别克小型车辆价值10万);4、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共同承担剩余房贷166570.67元;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案件内容:2009年原告与被告相识并当年确定恋爱关系,双方于2010年10月20日在昆明市官渡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孕有一女,现原被告结婚以来,夫妻感情一般,常年缺乏交流,处于长期无性婚姻状态,被告以自我为中心,对家人缺乏关心。被告常年酗酒且脾气暴躁,在2018年11月曾因酗酒暴力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轻微伤,已报警处理。被告也曾去精神病院治疗过酗酒控制病情,有门诊病历为证。考虑到为了给女儿一个完整的家庭,原告选择继续忍受妥协。但原告的一再忍受并没有换来被告的改变,女儿也反应父亲脾气大,感到害怕,为了女儿的身心健康,原告已经带着女儿搬出在外租房居住,目前已与被告分居4个多月。

办案日志:案件于2021年9月8日签署委托合同,在2021年9月13日至派出所取证,2021年9月15日诉状和证据目录已制定,当事人签字后于2021年9月18日递交五华区人民法院,原定于开庭时间为2021年11月26日下午2点在五华区XX法庭开庭,开庭前与男方联系,询问女方意见制定了调解协议,递交承办法官郭XX,于2021年11月9日在法院制作调解书。

达成协议:1、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补偿男方50万在2026年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男方;3、房屋的贷款由男方承担;4、车辆归女方所有;5、本案诉讼费由女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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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1/0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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