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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XX与周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某某某某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弋民一初字第00688号

    原告:杨XX,女,1987年6月29日出生,职业、文化程度不详

    委托代理人:孔XX,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X,男,1980年12月19日出生,职业、文化程度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诉被告周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XX于2015年7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X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  韩某某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鲍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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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5/07/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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