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与黄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某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2347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XX公司
负责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某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巢湖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蒋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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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