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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黄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XX与黄XX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某某某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81民初2347号

    原告:王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安徽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X,安徽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某某某某某险股份有限公司巢湖市XX公司

    负责人:郑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XX,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诉被告黄XX、某某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中国某某某某某某有限公司巢湖市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200元,减半收取1600元,由原告王XX承担。

    代理审判员  蒋某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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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6/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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