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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不能按期支付租金,出租人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案情:原告兰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金属结构厂(以下简称某金属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03年9月28日,原某厂与被告签订《资产占用协议书》,约定原某厂将位于原兰州XX厂、面积为6000平米的场地租赁给被告使用,使用期限为15年,自2003年11月1日至2018年11月1日,每月资产折旧费用(场地租赁费用)5400元。合同签订后,原某厂依约向被告交付了场地,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某厂破产。根据2006年3月1日《关于授权兰州市某经营公司清收破产关门(关闭)企业资产的通知》(兰某产权(2006)91号)文件,原告(变更前名称为“兰州市某经营公司”)被授权成为原某厂的破产接管单位,即原某厂全部由原告接收、管理。原告接管原某厂后,仍然依约履行合同确定的义务,但被告自2017年1月起无故拒绝支付场地租赁费用,也不XX占用场地。请求:1、解除原兰州某厂(以下简称某厂)与被告签订的《资产占用协议书》,同时被告向原告XX占用资产(原兰州XX厂,面积6000平方米);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产折旧费用(场地租赁费)87120元(暂计算至2018年4月30日,2018年5月1日至被告实际XX占用资产期间产生的租赁费用按每日180元计算);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案件审理过程:本案中原告兰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某金属结构厂之间的租赁系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在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积极依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某厂履行了交付义务,被告应依约履行交付折旧费(租赁费)义务。被告自2017年1月1日起,未支付场地租赁费,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解除某厂与被告签订的《资产占用协议书》,同时被告XX涉案资产(原兰州XX厂,面积6000平方米)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截止2018年4月30日前的资产折旧费(场地租赁费)87120元,及每日180元至XX涉案土地之日的租赁费。依据双方签订的《资产占用协议书》第三条第5项约定,甲方必须提供保证乙方用水、用电和道路畅通,如甲方停水提前通知乙方做好准备。因该租赁场地自某物业第九佳园楼房施工起即停止对涉案场地的供水,与该协议约定的甲方必须提供保证乙方用水相背,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给付截止2018年4月30日产生的租赁费87120元,本院综合考虑双方违约情况酌定支持租赁费43560元。
    判决结果:解除原兰州汽车某厂与被告兰州某金属结构厂签订的《资产占用协议书》;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兰州某金属结构厂向原告兰州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占用资产(原兰州XX厂,面积6000平方米场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兰州某金属结构厂向原告支付截止2018年4月3日资产租赁费43560元,后以日90元交至腾房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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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12/1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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