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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合同纠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204民初2429号
原告:尉XX。
原告:陈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子豪,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XX,北京XX实习人员。
被告:大连XX公司
被告:刘XX,男,汉族,1978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
原告尉XX、陈XX与被告大连XX公司(以下简称XXX)、刘XX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递交诉讼材料,经诉前调解未果,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XX、陈XX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子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刘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尉XX、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XXX返还会员服务费5439元,并向原告赔偿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刘XX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告系旅游者,经他人推荐后和被告XXX签订旅游服务合同。原告按照旅游合同支付全部旅游费用后,被告向原告提供财务收据。根据合同约定,被告XXX应向原告提供旅游服务。但双方合同关系成立后,被告至今仍未能提供旅游服务。原告多次要求解决案涉争议,但被告一直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被告应该依法赔偿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故诉至法院。
被告XXX、刘XX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出示了专用收款收据、迪拜旅游路线退款声明,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5月5日,二原告向被告XXX支付了9999元会员服务费。被告XXX向二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收据背面载有“陈XX、尉XX参加5.30芽庄团期意外险另则实扣款2280元×2人即扣款4560元,则卡内余额5439元(伍仟肆佰叁拾玖整)2019.5.15”。该专用收款收据背面盖有被告XXX泉水营业部的印章,并载有“9月30号还清刘XX”的字样。
2019年8月27日,被告刘XX签署一份迪拜旅游路线退款声明,内容为:因迪拜9月1号线路未能及时发团,给大家造成损失由公司全额退款,公司承诺:退款日期为9月5日,所有9月1日走不了的客户,公司赠送每人一条国内六日游路线,路线和时间由公司确定,如不按时退还金额,公司补偿每人人民币1000元整(壹仟元整)。被告刘XX在保证人处签名并捺指纹。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XXX就旅游的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合意,虽然二原告与被告XXX未签订相关旅游合同,但结合二原告付款情况、被告XXX向二原告出具了专用收款收据及被告XXX泉水营业部在专用收款收据背面记载的文字说明,可以推定二原告与被告XXX存在旅游合同关系。被告XXX收取了二原告的会员服务费共计9999元,其中保险支出4560元,但被告XXX未能向二原告提供旅游服务,现二原告要求被告XXX返还会员服务费5439元的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XXX向二原告承诺退款,但截至二原告起诉时,其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因此给二原告造成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应予赔偿,故被告XXX应自二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刘XX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请求,由于被告刘XX系被告XXX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刘XX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被告XXX承担民事责任,故二原告的该项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尉XX、陈XX会员服务费5439元,并自2019年11月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尉XX、陈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大连XX公司负担,给付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洋
人民陪审员  程国喜
人民陪审员  谢士超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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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3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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