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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303刑初58号
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1960年9月2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XX(户籍所在地:徐州市云龙区)。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徐州市公安局云龙分局刑事拘留(未执行),同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1日经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琦、包XX,江苏觉悟律师事务所律师。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20〕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刘琦、包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至2011年,被告人张XX与李XX(已死亡)经共谋后,为获取高额佣金,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受辽宁省XX厂经营人宋XX(已判决)的委托并与之共谋,租赁徐州市民主南XX今事达宾XX作为办公地点,以丹东XXXX厂的名义,以支付月息5%至6%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为丹东XXXX厂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而后被告人张XX与李XX按照约定比例从非法募集的集资款中获取佣金。经查,被告人张XX累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2800余万元,除已返还集资参与人人民币490余万元外,尚造成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余万元。
被告人张XX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XX主观恶性低,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从犯。
上述事实,有证人仲XX、崔X、李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XX及同案人宋XX、李XX的供述,涉案公司宣传资料,借款合同、借据、银行交易记录,协议书,丹东XXXX厂还款计划书,徐州XX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住院证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起诉意见书,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XX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但其未退缴赃款、缴纳罚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XX与同案人李XX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经共谋后在长达一年时间里,累计多次向社会不特定公众100余人非法吸收存款,数额高达人民币2800余万元,且至本案判决前尚有人民币2300余万元未能返还集资参与人,严重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故被告人张XX非系初犯、偶犯,且主观恶性大。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认为,被告人张XX与同案人李XX为获取高额佣金,在徐州XX为宋XX经营的丹东XXXX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人在本案中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XX租赁徐州市民主南XX今事达宾XX作为办公地点,并将丹东XXXX厂的相关宣传资料、制式借据等交由同案人李XX。同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过程中,被告人张XX积极联系宋XX,由宋XX授权同案人李XX为丹东XXXX厂驻徐州办事处总负责。二人利用前述丹东XXXX厂的相关资料、授权证书等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公开宣传,并与集资参与人签订制式借据,共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人亦按比例从中获取佣金。虽然被告人张XX直接介绍的集资参与人的数量较同案人李XX为少,但是二人在共同犯罪中配合紧密,被告人张XX的行为是整个犯罪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非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或次要作用,不能认定为从犯。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三、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235XXXX2580元由公安机关继续向被告人张XX及同案人宋XX追缴,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康 磊
审 判 员  杨晓宇
人民陪审员  戴洪武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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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5/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标      的:280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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