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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老人出借数十万,欠缺银行流水,全力为当事人讨回借款

福清市人民法院

    XX建省XX清市XX

    民事判决书

    (2021)闽0181民初38XX号

    原告:姚XX,女,1949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现住XX建省XX清市,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码139XXXXX,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M0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英,XX建宽达(自贸区XX州片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何XX,女,汉族,1949年X月XX日生,户籍地XX建省XX清市,公民身份号码350XXXX1949XXXXXXX.

    原告姚XX与被告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柳英、被告何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

    姚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何XX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9年2月27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何XX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9年5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判令何XX偿还所结欠的利息款93100元;4.案件诉讼费用由何XX负担。诉讼过程中,姚XX变更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何XX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9年3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判令何XX偿还借款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2%自2019年5月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姚XX与何XX系同学关系,何XX以其儿子在英国经商为由于2013年2月18日向姚XX借款70000元,于2013年8月27日向姚XX借款100000元,两笔借款均约定按月利率1.5%计息。借款后,何XX偿还了本金20000元及部分利息,并分别于2019年2月18日、2019年2月27日重新出具了借款金额分别为50000元和100000元的借条各一份给姚XX收执,均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嗣后,何XX又向姚XX偿还了本金25000元,故何XX于2019年5月1日就借款50000元重新出具了一份借条给姚XX收执,载明借款25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2019年5月1日,经双方结算,何XX出具了一份《欠条》给姚XX收执,确认其结欠借款100000元的利息为57600元(截至2019年3月1日按月利率1.2%计算),结欠借款50000元的利息为35500元(截至2019年5月1日按月利率1.2%计算)。此后,何XX未再向姚XX偿还借款本息。

    何XX对姚XX所主张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待其拿到另案执行款就会还给姚XX。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何XX对姚XX提供的三份《借条》、二份《欠条》、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光盘等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经审理查明,姚XX所诉的事实属实。本院认为,何XX尚欠姚XX借款共计125000元,有案涉借条等为证,事实清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本院予以确认。姚XX与何XX约定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2%计算,不违反法律关于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姚XX诉请何XX偿还借款125000元及相关利息款项,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4)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姚XX偿还借款本金125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100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3月2日起,借款25000元的利息自2019年5月2日起,均按月利率1.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何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姚XX偿还所结欠的利息款93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48元,减半收取计2574元,由何XX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姚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何XX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建省XX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曾某某

    书记员

    许某某

    ニ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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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标      的:21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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