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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江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律师,江苏xx律师事务实习律师。

    上诉人赵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xx江苏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75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某某,被上诉人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律师、刘律师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赵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拖欠工资总计70400元。事实和理由:上诉人自2015年5月18日进入被上诉人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工作,被聘用为xx地区筹备处副主任,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限为3年。劳动合同上岗位为业务员、工资每月1630元加提成等,与面试时的口头约定不符,当时上诉人就提出该问题,但公司人事答复说该合同是公司的统一格式,为应付检查。虽然劳动合同上未明确注明每月工资26000元,但上诉人的实际工资为每月26000元。上诉人提供的银行流水也能够证明被上诉人每月是按照26000元的标准给上诉人发放工资的。上诉人另提供的一份被上诉人盖章确认的证明,明确记载上诉人工资为每月26000元。2016年4月12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被上诉人一直拖欠工资,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在上诉人签名时,离职报告和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都是空白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驳回上诉人的合理诉求,未能依法保护上诉人的合法劳动权益。

    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辩称:2016年3月30日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提出辞职请求,4月12日双方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被上诉人一次性给予上诉人各项补偿6万元,并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一切纠纷就此了结,劳动合同终止。4月8日被上诉人就已经转账给了上诉人9000元,4月12日当天,被上诉人将余款以现金形式支付给了上诉人。上诉人在一审中也确认了4月12日签订该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并且拿到了补偿款的事实,现在还主张工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赵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向其支付工资132400.4元(6000元/月×3个月+26000元/月×4个月+26000元/月÷30天×12天)。

    一审法院认定以下事实:赵某某于2015年5月18日与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5年5月18日至2018年5月17日,岗位为xx地区筹备处副主任,从事筹建工作,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为1630元,另加绩效奖金和提成。2015年6月至2016年12月,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分别向赵某某支付工资26000元、31000元、20000元、26000元、26000元、20000元、20000元。2015年11月10日,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向南京市社会保障局出具了一份介绍信,载明赵某某的月薪为26000元。2016年4月8日,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向赵某某账户存款4890元,摘要信息记录的内容为“2016年1月2月3月”。

    赵某某曾在一份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的报告上签字,该报告的内容为:“本人现因个人原因,特向公司提出辞职请求,于2016年3月30日起不再在公司上班”。2016年4月12日,赵某某和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协议书的内容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终止的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甲方同意在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予乙方各项补偿人民币60000元,其中汇入赵某某银行账户4890元,给付现金人民币55110元。乙方确认收到该款项后,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内的工资、加班、奖金、提成、补贴、社保补偿、费用报销、经济补偿等与劳动相关的所有待遇都已经全部结清,双方之间就劳动待遇再无其他任何争议……乙方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甲方主张权利,如有违反,双倍返还上述款项”。协议签署后,双方办理了交接手续,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以现金的方式将55110元现金交付给了赵某某,赵某某在移交清单上签字。2016年1月22日赵某某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

    一审庭审中,赵某某称辞职报告系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的律师所作,签字的日期并非2016年3月30日,而是2016年4月12日,如其不签字,公司将会让其至芜湖做业务员,且不向其支付2016年1月至3月的工资,其需要钱,所以就先签了,签字时其没有看报告的内容,也没有看终止协议的内容。赵某某还称,因南京本部的业务员和领导业绩不好,公司想扣钱,故陈总与其商量从月工资中扣除6000元,年底将该款补上,其当时表示了同意,但公司并未将该款不足。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对该事实不予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本案中,赵某某虽辩称其签署报告和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时没有看内容,但是否查看上述文件的内容完全是其自由行使权利的范围,并不影响其签署的协议的效力,相反其不看内容而直接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其完全同意该协议的内容,否则其会仔细予以查看,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赵某某签署协议时已经了解了协议内容,并未对协议产生重大误解,其签署协议的行为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另外,赵某某虽称如其不签字,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不会向其支付钱款,但该抗辩并不能使法院认定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对其实施了胁迫、欺诈等行为,因为法律已经赋予了赵某某可以依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工资、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权利,赵某某不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而是直接在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字,故应认定赵某某系自愿与对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最后,因赵某某在2016年1月22日即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社会保障待遇,故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与赵某某的劳动关系至该日而终止,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依法无须向赵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因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依据协议支付给赵某某的钱款并不过低,赵某某亦未申请变更或撤销该协议,故该协议合法有效。综上,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与赵某某签署的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因该协议已经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权利义务已经终了结,故赵某某再行主张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向其支付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免予收取。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均不持异议,但上诉人主张遗漏了以下事实:辞职报告形式上虽然是3月30日,但上诉人签字时是空白的,是后来打印上去的日期,上诉人正式离职是4月12日;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上写的内容都是在上诉人签字之后打印上去的,均是假的。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另查明,在一审法院2016年10月28日庭审中,赵某某陈述,签订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时,该协议书上是“有字的,但是不让看”。

    以下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本案中,上诉人赵某某与被上诉人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于2016年4月12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协商同意劳动合同终止时间为2016年3月30日,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补偿赵某某60000元,赵某某收到该款项后,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赵某某亦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再向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主张权利等,此终止协议书是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进行权利义务的一次性安排与了结,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诉人赵某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赵某某上诉主张其系在空白纸张上签名,之后由xx江苏金融信息公司将其他文字内容打印上去,赵某某对其该项主张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且与其一审庭审中的陈述相矛盾,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赵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某某

    审判员  毕某某

    审判员  吴某某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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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7/03/1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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