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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X买卖交易诈骗罪一案

玉门市人民法院

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甘0981刑初128号

公诉机关玉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又名李XX),男,汉族,生于2000年6月2日,河南省濮阳县人,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濮阳县户XX,捕前暂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华润江南XX,公民身份号码XXX。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玉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玉门市看守所。

辩护人曹蕾,甘肃XX律师。

玉门市人民检察院以玉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曹蕾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9年7月底,被告人李XX使用号码为“sG2507的微信添加被害人方XX为好友,双方协商购买摩托车事宜。2019年7月29日,方XX到无锡市锡山区与李XX见面后,李XX将方XX带至郭XX的摩托车展厅、谢XX的摩托车生产厂看车,经口头协议,方XX向李XX购买6辆摩托车,总价61800元,当日向李XX支付5000元订金,后李XX谎称方XX订购的六辆两轮摩托车已通过物流全部发货,向方XX索要尾款,2019年8月3日,方XX向李XX支付摩托车尾款56800元。2019年9月5日,方XX收到李XX发来的价值21900元的两辆两轮摩托车,遂向李XX问询剩余四辆摩托车的发货情况时,李XX谎称订购的六辆摩托车已全部发货,但方XX一直未收到剩余的四辆摩托车,之后就无法联系李XX。骗取被害人方XX人民币39900元。

2、2019年8月,被告人李XX在“快手”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摩托车视频、照片信息,被害人彭XX添加被告人李XX微信昵称为“Super7机车工厂招代理”的微信后,通过微信协商,彭XX向李XX购买一辆排量为400CC的小忍者牌的四缸摩托车,先后向李XX微信转账购买摩托车款16800元、运费1200元,李XX收款后未向彭XX发货,彭XX联系李XX询问发货情况时,李XX将彭XX电话和微信拉黑不再联系。骗取被害人彭XX人民币17780元。

3、2019年10月底,被告人李XX使用号码为“LsG2507的微信添加被害人周XX的微信后,双方通过微信商量,周XX向李XX购买一辆价值8100元的两轮摩托车。2019年11月7日,周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XX支付订金1000元。11月11日以支付宝扫码转账的方式向李XX支付尾款7100元,李XX收取周XX摩托车款8100元后,谎称已向周XX发货,但周XX并未收到购买的摩托车,后周XX再与李XX联系退款时,李XX拒绝庭周XX联系、退款。骗取被害人周XX人民币8100元

4、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李XX使用号码为“LsG2507的微信添加被害人朱XX为好友,双方通过微信聊天、发送摩托车照片、视频商定,朱XX以13500元的价格从李XX处购买一辆黑色“光影400”型两轮摩托车。2019年11月24日,朱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XX转账1000元订金,当日李XX向朱XX发送摩托车装车视频、物流单据,称已将摩托车发货,让朱XX微信转账12500元尾款,朱XX转账后,于12月14日收到李XX发来的一辆旧的非“光影400”踏板摩托车,朱XX发现发来的摩托车与之前商定的摩托车不符,遂与李XX联系退货事宜,李XX拒绝与被害人朱XX联系、退货。期间,李XX向朱XX推送李XX号码为“LR11512”的微信名片,并在物流单上填写李XX150XXXX8952的电话号码,让李XX冒充物流工作人员,朱XX与李XX微信联系询问退货情况未果,并拨打李XX150XXXX8952的电话号码,李XX拒接电话。骗取被害人朱XX人民币13500元。

5、2019年12月份,被告人李XX在“快手”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摩托车视频、照片信息,被害人赵XX添加被告人李XX号码为“1cfXXX”的微信后,通过微信协商,赵XX向李XX购买一辆型号为“枭风9号”的机车,并使用微信、支付宝向李XX转账摩托车款共计7000元,李XX收取摩托车款后未向赵XX发货,并将赵XX微信、电话拉黑。骗取被害人赵XX人民币7000元

6、2020年1月份,被告人李XX在“快手”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摩托车视频、照片信息,四川省越西县被害人马XX添加被告人李XX号码为“1cf06688”的微信后,通过微信协商,马XX向李XX购买一辆二手两轮摩托车,商定价格为2800元,2020年1月4日,马XX向李XX微信转账订金300元,次日李XX谎称已发货,向马XX索要尾款,马XX于1月5日、6日、7日分别向李XX微信转账700元、800元、1000元,李XX声称马XX购买的摩托车已到达目的地,但需支付380元中转费,2020年1月11日马XX向李XX微信转账中转费380元,马XX一直未收到向李XX购买的摩托车,5月1日再次跟李XX联系时,发现李XX将其微信、电话拉黑。骗取被害人马XX人民币3180元。

7、2020年2月27日,被害人秦XX与被告人李XX使用号码为“1cf006688”的微信联系购买摩托车,经协商,秦XX向李XX购买一辆价值3599元的两轮摩托车,2月28日、29日,秦XX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向李XX支付订金1000元,后李XX为收取秦XX摩托车尾款,将李XX的“LR111512、“x990805”的微信及电话号码150XXXX8952发送秦XX,让李XX冒充物流工作人员与秦XX联系,收取秦XX购买摩托车的尾款2599元后将秦XX微信拉黑并拒接电话。骗取被害人秦XX人民币3599元

综上,被告人李XX共骗取人民币93059元。案发后,被告人李XX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李XX自愿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对李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李X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红色苹果手机一部(iPhone8plus)、白色苹果手机一部(iPhone8plus),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李XX微信号“LSG2507”、“1cf006688”注册信息、明细,调取证据通知书、被告人李XX支付宝账号“139XXXX3601”注册信息、明细,现场检测报告书,收据、转账凭证、汇款记录、谅解书,电子数据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朱XX、方XX、彭XX、周XX、赵XX、秦XX、马XX的陈述,证人李XX、曹XX、谢XX、郭XX、罗X的证言,被告人李XX的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亲属已赔偿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构成坦白,积极缴纳罚金,年龄尚小,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观点与案件事实相符,予以采纳。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考虑到被告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有悔罪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

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预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3日起至2023年5月12日止)

二、作案工具:红色苹果手机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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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玉门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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