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案情介绍:
十多年前,通过社区居委会推荐本律师作为志愿者参与此案的诉讼活动。原告系八十多岁的老人,无儿无女,其生活均由远亲侄子黄X照顾。原告将其钱及户口簿、身份证和租赁证交侄子,让侄子代为其办理售后公房买卖手续。然而,在办理过程中,未将涉案房产办理在老人名下,反而办理在其名下,并一直藏匿房产证,直到老人看到电视里柏XX说“要将房产证、钞票等藏藏好”提醒了老人,坚持要拿回自己的房产证,才被告知房产证不是老人的名字。
办案经过:
原告黄XX诉称,原告与被告黄XX系堂姑侄关系。1995年11月,原告原居住的上海市广西北XXxx号亭子间动迁。原告被动迁到上海市车站北XXxx弄xx号302室。原告婚后无子女。1
1999年3、4月,原告居住的房屋可以办理购买“售后公房”手续,原告将购房款及相关凭证交由被告黄XX父亲黄XX去办理手续,手续办完后,钱款与相关凭证仍由被告黄XX父亲黄XX保管。黄XX去世后,至今仍未归还原告代保管的物品。2010年3月前,原告才得知系争房屋的权利人登记为被告黄XX。原告本想被告黄XX以后能尽孝心,可对产权登记为被告黄XX不予追究,但必须在产权证上加上原告,却遭被告黄XX拒绝。现原告诉讼要求判令两被告就上海市车站北XXxx弄xx号302室的售后公房买卖合同无效,并有被告黄XX承担律师费。
案件结果:
一、被告黄XX与被告上海XX公司签订的上海市车站北XXxx弄xx号302室房屋的《公有住房卖卖合同》无效;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告上海XX公司应将上海市车站北XXxx弄xx号302室恢复至公有住房性质并由原告黄XX承租,租金由原告黄XX支付。
其他 房屋买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1/03/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