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买卖合同

1720江苏XX公司与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720江苏XX公司与济南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20)苏1291民初1720号

    案  由: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日期:2020年12月21日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1291民初1720号

    原告:江苏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1291MA1P3Y5U86,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中国医药城口泰路西XX、陆家路东侧G60幢51号四层东。

    法定代表人:魏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雯,江苏泰和(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江苏XX。

    被告:济南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8125041A,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荷花路街道坝子村西路南(97路滩头站往东100米)。

    法定代表人:朱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江苏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XX,该公司员工。

    原告江苏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济南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雯、被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田XX、范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返还货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被告自行将案涉设备提走;2、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包括多购置包装膜费用216元、保洁费7500元、检测费3500元、律师费5000元,截至开庭之日暂合计为16216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包装机(型号:GB-350X)的相关事宜,其中合同总价为50000元,并备注包装机用于包装口罩,包括一个一包及十个一包,含打码机、易损件,合同着重约定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需方可全款退款退货。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货款50000元,但被告提供的案涉包装机不符合合同要求,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原告多次与被告沟通退款退货事宜未果。截至起诉之日,案涉包装机仍然调试不成功。被告的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各项损失。

    XX公司辩称,一、2020年4月20日首次调试成功,当天已经出成品,被告已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与XX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签订《设备购销合同》,XX公司向被告购买口罩包装机一台,合同备注一个一包,十个一包,合同价款50000元。合同第三条约定质保一年,易损件除外,终身维修服务,首次需技术人员上门免费安装调试,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可全额退款退货。4月20日被告调试员到达XX公司进行安装调试,1片和10片均已调试合格并出成品,有调试成功的样品,由于被告技术人员出差时随身带的调试单用完,XX公司负责人魏X在手写的安装调试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己经完成合同约定的首次上门成功安装调试设备义务,不存在所谓的违约行为。二、2020年6月17日,是被告派员对设备进行维修服务,不能说是使用过程中一出现问题就退货退款,明显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被告依据合同约定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三、2020年4月20日至6月l7日,XX公司生产近两个月都没有向被告反映设备不能完成10片装的问题,这明显不符合常理。四、2020年6月l7日是对设备进行维修,并非是调试单上所注明的情况,1片和10片装依然能出成品。2020年6月17日XX公司联系被告进行二次测试,现场被告技术人员对口罩包装机进行第二次测试,依然可以完成1片和10片口罩包装。当时测试全程XX公司的负责人态度非常好,没有提起该设备的任何问题,调试单上客户对技术人员的服务满意度也是勾选的非常满意,正是基于以上情形,被告技术员没看调试单备注内容就在最下面签字了,给被告制造很被动的局面。被告依然合同约定向XX公司提供终身维修服务。五、为什么会出现明X是调试成功的,还让被告签这份很被动的调试单。被告发现XX公司经营范围为l类、Ⅱ类、Ⅲ类医疗器械批发和零售,没有口罩的生产资质的,是XX公司为退货而找的借口。六、XX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保洁费、检测费均应驳回。关于律师费,合同是民事自治的重要形式,签订合同时可以约定律师费作为违约赔偿的内容之一,律师费如未作明确约定,不应支持。关于保洁费,原告仅凭一张保洁发票,无法证明此保洁费由被告违约产生的,且被告并未违约何来保洁费一说。关于检测费,是XX公司单方面的行为,所产生的检测费不应由被告承担。此案争议焦点为被告设备能否完成10片口罩的包装,被告申请法院现场勘验或者由双方代理人一同前往现场见证,由被告技术人员现场操作,看是否能够完成10片口罩的包装。综上所述,原告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11日,XX公司与XX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XX公司向XX公司提供包装机一台,型号GB-350X,单价50000元,总价50000元(含税、运费),备注:包装口罩一个一包,十个一包,含打码机、易损件。XX公司对质量负责的期限为质保一年,易损件除外、终身维修,首次需技术人员上门免费安装调试,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可全额退款退货。结算方式预付全款50%即25000元,发货前付余款25000元。本合同款到后生效,技术要求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确认的函件、扫描件、单据等书面材料,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XX公司于2020年4月11日向XX公司支付25000元预付款、2020年4月14日向XX公司支付25000元尾款。

    2020年4月20日,XX公司至XX公司进行安装调试,XX公司的工作人员范XX在条形线的纸上写下:安装调试单,泰州350枕式机安装调试培训。成型器做一个,宽度为110MM。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X在下面签名确认。

    2020年6月13日,XX公司的工作人员与XX公司的工作人员(小孙)(开始联系签订合同的工作人员)微信联系,说:4月份的设备XX公司没调试起来就走了,以后一直没有来,说是膜的问题,从济南发了膜,又说是模具的问题,又重发了模具,到现在一直用不起来,XX公司再这么拖下去要找他们退货了。

    XX公司工作人员说:机器刚到货后,换了膜我以为可以呢,你也没找我,范X也没有给我说过。

    XX公司的工作人员说:公司还没有正式投产所以设备还是全新没用。设备现出现的问题是包装不平,不像在XX公司看到的和我带去的样品一样。包装速度慢,切割不断。并提出让XX公司派来的技术人员带上XX公司认为好的膜。并提出希望这次来能解决:1、包装不平整;2、口罩夹到封口膜里;3、包装1个/包和10个/包速度问题。解决不了我就找你们公司退货。XX公司表示:好的。

    XX公司小孙2020年6月17日向XX公司工作人员微信询问,XX公司派范工到XX公司调的怎么样了?XX公司工作人员回复:二段视频,并文字回复:你看一下10个一包,包不起来。XX公司小孙说:好的,我看到了,转给朱XX看看。

    2020年6月17日,XX公司的技术人员尹XX在备注栏中确认:本产品不符合采购要求,无法完成十个一包,要求退货。在备注栏中注明:已上门调试两次,膜与模具均更换,仍无法达到要求,厂家设备调试人员范XX签字。XX公司小孙2020年6月19日回复XX公司工作人员说:经理的意思,包不起来我们来给你改,不想退。

    XX公司在调试过程中购置包装膜216元、在设备进车间过程中已对设备车间进行了保洁,支付保洁费7500元、检测费3500元。XX公司因诉讼支付律师服务费500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XX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XX公司支付约定货款50000元,XX公司应按约定向XX公司提供货物。合同约定“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可全额退款退货”,2020年4月20日的安装调试单从内容上看并不能得出“调试当天出成品”的结果,且在事后双方的微信联系及庭审陈述中均提到了调试当天存在膜的问题和成型器的问题,也印证了2020年4月20日的安装调试真实情况。同时在2020年6月17日的安装调试单中XX公司确认第二次调试安装不成功的具体情况、同意退货,并签字确认。所以XX公司认为2020年4月20日已安装调试成功,其不同意退货,只承担终身维修服务的义务的理由,本院难以采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调试当天不能出成品可全额退款退货。XX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调试当天出了成品,故X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退款退货,依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解除合同后,XX公司应自行将设备拉走。返还货款的利息损失应当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包装膜216元是调试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保洁费7500元、检测费3500元是XX公司投入口罩生产必须支出的费用。XX公司的违约行为造成XX公司的上述损失,XX公司现要求XX公司赔偿,本院予以支持。合同中双方对律师服务费的承担未有约定,对XX公司要求XX公司赔偿律师服务费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至原告江苏XX公司拉走包装机(型号:GB-350X)(含打码机)一台;

    二、被告济南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公司返还货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被告济南XX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公司赔偿包装膜216元、保洁费7500元、检测费3500元,合计11216元;

    四、驳回原告江苏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455元,原告江苏XX公司负担455元、被告济南XX公司1000元(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吴 兵

    人民陪审员 毛X珠

    人民陪审员 谢XX

    二〇二〇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XX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其他 买卖合同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