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刑事犯罪辩护

开设赌场罪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赣0191刑初4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化名“唐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田XX,。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1月8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胡XX,北京XX律师。
被告人杨XX。因本案于2018年10月12日被行政拘留,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同年10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徐X、张XX,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高新检刑诉〔201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田XX、杨XX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某、书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被告人田XX及其辩护人胡XX、被告人杨XX及其辩护人徐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起,被告人李XX、田XX在南昌市高新XX创新二路经营“天天来食品商行”(又名“天天来特价批发超市”)。同年6月,李XX、田XX经商议准许廖XX(另案处理)在该店内摆放水果游戏单机(经鉴定,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供他人赌博,双方约定赌博获利按五五分成,即廖XX一方与李XX、田XX一方各占所获利润的50%。后李XX、田XX与其雇佣的店长杨XX商议,由被告人杨XX负责该赌博机的管理、上分、记帐、结账等事项,并领取李XX、田XX所获利润的10%(即该台赌博机总利润的5%)。2018年10月11日晚,公安机关查获该台赌博机,扣缴了账本1本、赌博机硬币87枚、赌博机钥匙2把等物品,并将被告人杨XX带回调查。结合所扣账本的记录情况,至案发时上述人员通过该台赌博机共获利177873元,其中廖XX获利88936.5元,李XX、田XX各获利40785.975元,杨XX获利7364.55元。2018年11月8日,被告人李XX、田XX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XX、田XX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缴了40785.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田XX、杨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夏X、王X的证言;辨认笔录;李XX与杨XX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截图;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收缴财物清单及照片;赌博机违法所得记账本;“天天来食品商行”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李XX、田XX、杨XX的供述、户籍材料、归案证明及涉案在逃人员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田XX、杨XX以营利为目的,摆放赌博游戏机供不特定人使用,共计获利人民币177873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三名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XX、田XX于案发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XX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亦可从轻处罚。案发后,李XX、田XX在家属的帮助下分别退缴了违法所得,据此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田XX具有自首、退赃情节,杨XX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当庭提交的杨XX家庭经济困难、负担较重的证明,与本案犯罪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辩护人提出杨XX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李XX、田XX系天天来特价批发超市的老板,二人未在南昌工作,杨XX系李XX、田XX雇佣的店长,其负责该店内赌博机的日常管理、上分、记帐、结账等事项,直接与赌博机摆放人员廖XX对接、分钱,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不属于次要或辅助作用,不属于从犯,但可结合其分赃情况、危害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在整体量刑过程中予以综合考量评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止)。
二、被告人田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6日起至2022年8月15日)。
三、被告人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
在案扣押的赌博工具,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李XX、田XX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1571.96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杨XX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364.55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郑 国
人民陪审员  胡国平
人民陪审员  李玉英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杨琪


其他 刑事犯罪辩护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0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