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纠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2民终43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X
委托代理人:齐玉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XX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柳XX
上诉人侯X亭与被上诉人吴XX、吕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2年8月21日,被告吴XX由原告处借款40000元,当日,被告吕XX以被告吴XX名义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侯X亭现金40000元肆万元正吴XX2002.8月21日”。2006年春季,原告向被告催要过借款,被告表示已经偿还,后原告一直未向被告主张权利。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吴XX由原告侯X亭处借款40000元,属民间借贷行为。2006年春季原告向被告索要借款,被告表示已经偿还,后原告未向被告主张权利。被告主张原告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对被告该主张予以采信。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0元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侯X亭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侯X亭负担。
判后,侯X亭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主要称:一、本案事实认定错误,上诉人自2002年出借涉案款后至第一次诉讼未曾向二被上诉人主张清偿涉案借款,二被上诉人至今也未曾还款,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以上诉人2006年春季要过借款,被上诉人表示已还,上诉人后来没主张权利认定上诉人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上诉人因年迈将被上诉人借的两笔借款混淆,涉案借款因为有借条,上诉人这么多年从未向被上诉人主张权利。另外一笔借款因为没有借条,上诉人多次向被上诉人索要,被上诉人最终偿还了没有借条的借款,且两笔借款数额不一致,已经清偿的这笔借款即为上诉人所述的2006年春季要过钱的借款(实际是2003年,庭审时上诉人记错时间),而非涉案借款。一审庭审笔录记载:“原告你向被告催要过该笔借款吗?原告回答没有正式说向被告要这个钱”。而后庭审中又问上诉人:“这么多年你向被告要过这个钱吗?”上诉人因被多次询问要过这个钱吗,将2006年春季(实际上为2003年,庭审时上诉人记错时间)要过没有借条的借款随口说出,在辩论阶段上诉人陈述向被上诉人要的不是涉案借款,实际上为另外一笔没有借条的借款,一审法院未查清案件事实,认定上诉人起诉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本案属于法律适用错误,上诉人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未丧失胜诉权,应当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被上诉人吴XX书写借条并未与上诉人约定还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8条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按照法律规定上诉人在二十年诉讼时效内任何时间随时可以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人民法院在二十年诉讼时效内应当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一审庭审笔录中陈述“没有正式要过这个钱,”因涉案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上诉人虽然这么多年没要过涉案借款并不意味着上诉人放弃索要借款权利;这么多年被上诉人也没有明确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还钱,被上诉人主张已经还钱,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的权利至今未受到侵害,仍在二十年诉讼时效保护范围之内,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问题,因此应当受到法律保护。退一步讲,即便上诉人在二十年诉讼时效之内主张过权利,但被上诉人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拒绝还款,没有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没有法律规定此种情况视为超过诉讼时效,因此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请求1、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吴XX、吕XX庭审口头主要辩称: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从未有过二次借款,上诉人所主张的所谓的借款,被上诉人也早已偿还,被上诉人这一主张有一审庭审时被上诉人申请的证人证言可以证实,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明确表示2006年上诉人的女儿结婚时曾向被上诉人催要过借款,被上诉人表示该款早已偿还,拒绝上诉人的还款主张,因此,上诉人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偿还借款,早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侯X亭在原审为向被上诉人吴XX、吕XX主张偿还借款40000元,向原审法院提交了借条,该借条上并未注明还款日期,原审法院以超诉讼时效为由驳回侯X亭的诉讼请求不妥,其适用法律不当,况且二被上诉人吴XX、吕XX也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所借的40000元已偿还的证据,对所借款项二被上诉人应予偿还并从2019年1月17日侯X亭主张之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2019)冀0229民初550号民事判决。
二、吴XX、吕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侯X亭借款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1月17日起至借款偿还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共计1200元由被上诉人吴XX、吕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毕作宝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刘 岩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田XX


其他 民间借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6/2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