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冀02民终17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XX(系刘XX妻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山市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玉仙,河北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XX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XX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20)冀0203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判决。事实和理由:1.上诉人家屋顶掉墙皮一事与物业沟通多次,但始终无法解决。2.单元门的防盗门装置和摄像头是坏的,无人维修。3.小区卫生长期脏、乱、差,一楼窗下长期有垃圾不及时清除。4.小区保安晚上只有大门的进出车辆的值班人员,并无紧急电话值班人员。5.上诉人居住在一楼,从来不用电梯,不产生电梯费用,不应该与其他楼层一样按每平米1.3元收费。综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唐山市XX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在上诉人未提交家中财产被盗报警记录、公安机关立案回执的情况下对上诉人应交纳物业费予以酌情扣减,我公司考虑到与业主长期合作,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让业主满意的经营理念,故对一审判决不持异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唐山市XX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2448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违约金,截止2020年6月滞纳金为74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刘XX为唐山市路北区XX业主。2012年7月13日,唐山市XX公司作为甲方,唐山XX公司作为乙方,唐山市XX公司作为丙方签订《唐山德玉馨苑小区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协议》1份,协议约定:“……由于德玉馨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尚未依法成立……甲方慎重考察,决定重新选聘丙方(唐山市XX公司)为德玉馨苑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同日,原告与唐山XX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1份,约定原告为德玉馨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管理期限为5年。自此原告开始为德玉馨苑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2017年7月13日,原告与唐山市XX公司重新签订上述《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将管理期限再次延长5年。现原告XX公司提交律师函1份、物业管理服务费催缴通知单照片打印件7张、日常维修工作记录统计表1组、来访人员及接听电话记录表1份,以此证实被告自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始终未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总计12448元及其已经尽到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认可收到过律师函,但主张原告提交的其它证据无法证实其已尽到物业服务职责,其家中被盗物品中包含百余斤油,如果不是开车进来,是拿不走的,因此被告小区管理严重不到位。被告对其主张的丢失物品情况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认可被告家中被盗情形,但主张物业安保义务为维护公共区域安全管理秩序,应由盗窃人承担原告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XX公司与唐山XX公司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主体适格、内容合法,依法有效,对德玉馨苑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刘XX因家中被盗而未缴纳物业费,无恶意拖欠的故意,对于原告主张被告刘XX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2448元,酌情扣减1200元,故被告应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物业管理服务费11248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遂判决:一、被告刘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山市XX公司支付自2012年7月至2020年6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人民币11248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元,减半收取计65元,由原告唐山市XX公司负担10元,被告刘XX负担55元。
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针对上诉人刘XX未缴纳的物业费,一审法院综合本案具体情况已经酌情予以扣减,故一审法院所做判决并无不妥。上诉人理应向被上诉人唐山市XX公司支付涉案物业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同时被上诉人应在今后的物业服务中进一步提高自己的服务水平,争取让涉案小区的所有业主对其服务满意。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上诉人刘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XX
审判员  徐XX
审判员  毕雪维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房XX


其他 合同纠纷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