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案件经过:委托人与原告签订土地联合开发协议,约定委托人以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水电设施作为投资,原告以项目所需的资金和管理责任投资,并约定了利益分配方式。在涉案土地项目资金超过投资总额的25%后,被告以5000万元的土地收益金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原告。2011年5月16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最后一笔款2000万元,并载明“土地收益金及利息支付完毕”。
至2019年,原告公司经营困难,以委托人给付原告的土地未达到约定的面积为由,要求被告归还多支付的土地收益金以及违约金。经查实未转让的国有土地系已被政府规划为市政道路设施建设,且在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原告已知晓,并在合同约定“政府对该留用土地进行补偿或置换等获得的收益归乙方所有”。法院最终以要求归还支付的土地收益金超过诉讼时效且并不存在多支付的情形,被告没有违约,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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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