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委托人为新XX客户,在重庆有55万元的债权,并用房屋抵押担保,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按期支付利息,借款期限届满时,借款人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偿还借款本金,通过协商,双方将借款期限延至2016年11月30日,但之后一直未支付利息,到期也未归还本金。
本案系签订借款合同之后在公证处公证赋予该笔借款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对于延期的部分并未进行公证。根据规定,公证处开具了不予执行的证明后才向法院申请立案。期间多次和借款人沟通,均称没有资金可以归还,可以以物抵债,但是对于以物抵债受法律的严格限制,在诉讼阶段无法操作,后向对方当事人做了大量工作,达成调解,最终对方当事人松口,3个月内支付完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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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2/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