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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X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曾X某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

    【关键词】走私珍贵动物制品象牙

    【案情简介】

    2015年5月初,陈X、曾X及武某、龚X合谋从越南走私象牙进境出售牟利。根据分工,曾X负责联系越南象牙卖家,龚X负责驾驶飞艇从越南运输象牙入境,武某负责在国内海边接象牙并驾车拉至指定地点,陈X负责联系国内买家,同时曾X、陈X还负责在象牙运抵境内后过驳时探路望风。

    同年5月13日,国内买家将购买象牙的货款转入陈X指定的账户后,陈X按照曾X的要求将货款转入越南卖家指定的银行账号。随后陈X与曾X一起前往越南芒XX,现场查看并过磅订购的8根象牙,看完货后即返回广西东兴市。当晚,按照之前的分工,龚X和黄X驾驶飞艇前往越南驳装象牙并运至北海XX附近的海边,陈X、曾X则一同乘坐由王X驾驶的桂P牌小轿车前往北海接应,同时赵X受曾X雇请驾驶车牌号为闽D牌的越野车亦前往北海海边接应该批象牙,同车的人员还有武某、曾X某(受援人,曾X儿子)、黄X某。次日凌晨,该两辆车到达北海XX附近海边后,陈X、曾X、王X将桂P牌小轿车停在路口望风,赵X与武某、曾X某、黄X某等人则在飞艇将象牙运抵海边后驾驶闽D牌越野车到海边驳装象牙。搬完象牙后,曾X某与龚X、黄X搭乘飞艇从海上返回东兴。当日4时许,装完象牙的车辆刚驶离海滩即被缉私民警拦截查扣。同时,闽D牌越野车及桂P牌小轿车上的赵X、陈X、曾X亦被当场抓获,现场查扣编织袋包装的象牙8根。

    案发后,涉案的曾X某、王X、黄X3人相继主动到东兴海关缉私分局投案,曾X某于7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鉴定,涉案8根象牙均为非洲象牙或亚洲象牙制品,属于国家Ⅰ级重点保护动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00万元。

    2015年12月26日,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对上述人员提起公诉。因曾X某案发时系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为曾X某进行指定辩护。接到为曾X某进行指定辩护的通知后,防城港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我所对该案进行法律援助,律所指派卢天秀律师承办该案。

    【辩护意见】

    在接到指派通知后,主办律师立即到法院复印案件材料并约见被告人,详细了解整个案件情况。经过对案卷详细研究及与其他律师进行分析探讨,主办律师在庭审中提出被告人曾X某不是本案犯罪活动的组织和策划者,参与本案犯罪程度较小,是被动参与到走私象牙的犯罪活动中,且有自首情节,又系未成年人,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辩护意见,建议对被告人曾X某免于刑事处罚。

    【判决结果】

    2016年6月8日,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走私珍贵动物制品案进行了一审宣判,最终判处被告人曾X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免予刑事处罚。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起未成年人涉嫌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的案件,涉案走私价值达200万元,且涉案人数较多,案件影响较大。

    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特殊的群体,表现在:1、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定型,缺少生活阅历,由于年龄和受教育程度的关系,他们对这些人生中的重大问题认识匮乏,处于蒙昧之中。2、未成人人违法犯罪行为具有极大的模仿性,由于思想不成熟,缺乏辨别是非和自我控制的能力,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3、未成年人人格具有极大的可塑性,正因为未成年人思想和行为都出院不定型阶段,他们的发展方向有多种可能性,教育得当,也有容易转变过来的一面;处罚不当或放弃挽救,就会把他们推向犯罪的深渊。正因为如此,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具体到本案,法院不但要根据曾X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和危害程度,还要考虑他的成长经历和家庭监管,以及他本人系初犯、偶犯等情节给予曾X某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

    【结语和建议】

    如何有效地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我们亟须探讨的问题,关系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也关系着家庭的和谐幸福,更关系着祖国的未来。遏制未成年人犯罪多发、易发的势头,除尽快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部分条款外,建议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1)提高未成年人各方面素质,进一步深化法制教育。(2)提高家长素质,重视家庭环境,切实履行监护职责。(3)净化社会环境,进一步优化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4)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防治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性的问题,需要自身、家庭、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通过全社会的不懈努力,未成年人能够更加健康的成长,为祖国的建设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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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0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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