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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苏0582民初14153号

    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汽车厂东路1-1号5幢。

    法定代表人:曹生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英,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锦丰镇冶金工业园港丰公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伟利,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

    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闫辉、赵海英、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南久康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编号为XS20200403《购销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双倍返还定金的差额60000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14857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0年4月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XS20200403的购销合同,约定原告从被告处采购KN95口罩160万个,约定单价为5.55元,合同金额总计为888万元。原告于合同签订当日已支付定金60万元,按照购销合同的约定,被告需要在2020年4月9日交付10万片口罩,之后须按照每天10万个口罩的标准供货,于2020年4月29日之前交付全部的口罩。但被告未按时履约,经原告催促后仍未履行交付口罩的义务。为履行合同,原告已经采购160万片口罩配套的彩盒包装、外箱、合格证以及喷码打印机设备,包含原告派遣人员去张家港与被告接洽的差旅费,缔约合理损失共计

    148575元。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口罩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原告缔约的目的无法实现,给原告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涉诉。

    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欧瑞公司)辩称,第一,被告因第三方北京长宏建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交付的口罩机生产线不合格导致案涉合同无法正常履行,被告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被告在知道无法按照合同约定正常供应口罩后第一时间通知了原告,故对于原告后期所采购的相关材料损失均不能认定为缔约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二,原、被告双方已于2020年4月22日对案涉合同的解除及后续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即被告退还原告预付款60万元,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支付双倍定金及损失,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即使被告违约,针对2020年4月9日被告无法供货的情形双方在案涉合同中进行了特别约定,即若不能提供10万个KN95民用口罩,被告应退还原告定金并支付原告违约金(定金部分2%),即按照合同约定被告

    仅需承担违约金12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4月3日,济南久康公司(乙方)与张家港欧瑞公司(甲方)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济南久康公司向张家港欧瑞公司购买KN95口罩1600000个,单价为5.55元/个,总货款为8880000元,合同第四条交货地点、方式约定“2020年4月9日由乙方至甲方指定公司自提全款10万个;4月10日开始每天供货10万个,2020年4月29日之前完成全部供货,4月9号当天若不能提供10万个KN95民用口罩,甲方应全额退回乙方定金并支付乙方违约金(定金部分的2%),每次提货不动定金,定金在最

    后一次提货中的尾款中扣除。合同期间160万个的数量不可更改,如果更改定金不退”,合同第五条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约定“乙方负担”,合同第七条货款结算期限及方式约定“甲乙双方自合同订立之日当天,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金额:陆拾万元整,其余每天按量支付全款,乙方应以现金的方式直接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法人户名:黄忠,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张家港杨舍支行,账号:6230520400159701978),至2020年4月29日之前结清所有货款,如甲方当日未收到乙方货款,乙方无权向甲方追究任何相关责任”,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若乙方逾期7日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与甲方结清货款,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催款函,乙方应结清逾期未付的货款,另需支付违约部分的违约金,金额按货款的3%计算,并承担所有的律师费诉讼费,若乙方总提货数量不足合同约定数量(160万个),由乙方按不足部分货款的30%赔偿甲方损失。若甲方不能按期交货,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若乙方不同意延期交货则甲方需于约定交货次日内全额返还未交货部分的预收款给乙方,若甲方总交货数量不足合同约定数量(160万个),由甲方按不足部分货款的30%赔偿乙方损失”,济南久康公司的授权代表姜小华代表济南久康公司在《购销合同》上签字确认。

    2020年4月3日,济南久康公司授权代表姜小华通过其名下平安银行6230582000013693950账户汇款给张家港欧瑞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名下农业银行6230520400159701978账户600000元。

    2020年4月19日,姜小华将“李总你好,由于你这边的交期严重延误,全盘打乱我们的排单计划,让我们损失了很多订单,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现正式通知(我司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采购160万只KN95民用口罩合同解约)随后我司法务在整理解约函,会快递给你这边,由于贵司对我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需要对我们进行合理的赔偿”的内容通过微信发送给张家港欧瑞公司股东李莉。

    2020年4月19日,姜小华通过微信发送给张家港欧瑞公司股东李莉通知函一份,通知函主要内容为“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我司与贵司于2020年4月3日签订了一份关于采购160万个的kn95购销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交货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合同签订后,我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60万元的定金,但截止本函发出之日,贵司仍未交付货物,该行为已然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我司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郑重发函如下:1.与贵司解除该采购合同;2.贵司请立即退还60万定金,及相应的违约责任。我司一直重视…。若届期仍未收到贵司的正面答复,则我司将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就贵司未退还…”。

    2020年4月23日,张家港欧瑞公司工作人员郭梦婷通过其名下中国农业银行6228480405350597879账户退还给姜小华名下中国建设银行6217002000033366651账户合同定金6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原件一份、平安银行

    太仓支行个人账户汇总信息清单原件一份、微信聊天记录、被告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一份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久康公司与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的原因,案涉合同未能履行,故原告济南久康公司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由于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已退还定金600000元,故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还应退还双倍定金的差额部分600000元,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故被告抗辩称其只应承担定金600000元2%的违约金12000元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交货期间,正是新冠肺炎病毒肆虐且防疫物资紧缺之时,当时口罩等防疫物资热销,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货,当

    然无法实现原告订立合同的目的,故原告济南久康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2020年4月19日的通知函原告方只是发给了被告公司股东李莉,并不能认定为通知了被告张家港欧瑞公司,故本院认定案涉合同于被告退还600000元的当日即2020年4月23日解除。原告诉请解除双方于2020年4月3日签订的《购销合同》,因案涉合同已于2020年4月23日解除,故本院对原告该项诉请不予支持。至于原告济南久康公司主张的其他损失148575元,因被告双倍返还其定金完全可以弥补其损失,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及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应返还给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双倍定金的差额60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驳回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980元,由原告济南久康电子科技有

    限公司负担6980元,由被告张家港市欧瑞生物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王伟剑

    二○二一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范添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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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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