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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津8601刑初10034号
公诉机关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刘XX;2014年4月30日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被北京铁路公安局天津公安处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0月10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拘留,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薛小玲,天津德敬律师事务所律师。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以京津铁检公诉刑诉(2019)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2019年12月13日依法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薛小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自称找单位领导反映诉求,于案发3日前携带行李、简易床铺、简易帐篷滞留中国XX(以下简称“客运段”)院内。2019年10月10日6时10分许,被告人刘XX为发泄不满情绪,故意将客运段办公楼一楼大厅内的意见箱损坏。北京铁路局天津公安处天津站派出所民警根据“110指令”到达现场处置,对刘XX进行多次劝说,并口头传唤其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理,刘XX均躺在简易床铺上拒绝配合。8时25分许,在民警对刘XX强制传唤,将刘XX带离简易床铺过程中,刘XX用脚踢踹见习民警田XX左侧面,致使田XX口腔黏膜破损,面部软组织挫伤。
被告人刘XX被带至天津站派出所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刘XX委托家属向客运段赔偿了其已损坏的意见箱。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中未提出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人民警察证复印件、工作证复印件、民警伤情照片,赵XX、梁XX、任XX、田XX、孙X的证言,被告人刘XX的供述与辩解,执法记录仪视频、天津客运段监控视频,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暴力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其行为扰乱了公共秩序,妨害了公务活动,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判处。天津铁路运输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妨害公务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刘XX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X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告人刘XX的辩护人提出的刘XX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存在身体残疾,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X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10日起至2020年1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褚 宁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吕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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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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