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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广东XX公司与郭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605民初14348号

    原告: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8K。

    法定代表人:冯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闯先,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

    原告XXX诉被告X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杨闯先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X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返还借款5万元;2.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违约金5539元(利息以借款5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标准利率的4倍计算,从2019年9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20年5月10日);3.被告承担律师费6400元。以上1、2、3项暂合计61939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原是原告的员工,2018年4月7日,被告以家里需要盖房子为由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时间为2018年4月7日到2019年9月,乙方必须在2019年9月7日前还清所有款项。在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在2018年4月11日将借款5万元转进被告的指定账户(户名:XXX,账号:621×××××××××××××427,开户行:南海XX银行)。在借款合同到期后,被告并没有按照约定归还原告借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到起诉时止,被告仍不还款。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未按时付款的每日违约金为借款总额的千分之一,现原告自愿变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标准利率的4倍计算,共5539元。按照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该合同债权所产生的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原告为了起诉被告,与律师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了律师费6400元。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文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请。

    被告没有答辩及举证。

    原告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借款合同、转账记录凭条、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佐证,经审查后,原告的举证基本能印证其主张,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本院予以确认其真实性,并据此确认原告起诉的事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5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认为被告借到款项后没有偿还过任何款项,而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并确认被告尚欠借款本金5万元。《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期限已届满多时,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该计算标准过高,现原告主张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借款本金5万元自逾期之日(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产生了律师费,该项费用属于因被告违约而对原告造成的可预期损失。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律师费64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借款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XX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5万元自2019年9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本金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XXX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XX公司返还律师费6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收取1348.48元(原告已预交1348.48元),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已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1348.48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本院退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黄炫

    人民陪审员 黄XX

    人民陪审员 庞XX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黄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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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佛山市南海市(区)人民法院

标      的:61939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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