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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正

刑事判决书

(2020)鲁1403刑初5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男,汉族,1960年9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中共党员,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中兴XX,现住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金华茶城XX。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8月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9月12日被速捕。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陵检部二刑诉【2019】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7日由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因不可抗力原因,本案于2020年2月3日中止审理,于2020年6月30日恢复审理,于2020年7月3日通过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以月息1%-2.5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
    不特定对象吸收存就。2011车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XX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XXX元,尚有27763元(当庭变更为XXX元)未归还。
    2019年8月9日,民警将被告人郑XX在德州市陵城区XX抓获归案。
    就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迷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子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郑XX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XX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异议,被告人郑XX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郑XX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郑XX在归案前曾经通过陵城区法院调解与集资参与人张XX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偿还了一万元,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2、被告人郑XX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用途是酒水销售活动,且案发前已经归还集资参与人489840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被告人郑XX吸收存款有大部分是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利息后又重复投资;被告人郑XX系初犯。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并以月息1%-2.5%为诱饵,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2011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郑XX向31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存款共计XXX元,尚有XXX元未归还.2019年8月9日,被告人郑XX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审计报告、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借据、民事调解书、企业信息、进货明细表、情况说明、账户信息、账户情况等书证、证人崔XX、孙XX、于XX、崔XX、李XX、石XX、张XX、夏XX、崔XX、张XX、王XX及集资参与人王XX、李XX、石XX、石XX、朱XX、李XX、高XX、田XX、徐XX、徐XX、孙XX、王XX、徐XX、周XX、韩XX、宋XX、贾XX、宋XX、付XX、付XX、赵XX、刘XX、邓XX(王XX)、冯XX、张XX、高XX、张XX、张XX等的证言、被告人郑XX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XX系坦白;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决定书,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郑XX吸收存款有大部分是集资参与人收回本金或获得利息后又重复投资;被告人郑XX在归案前曾经通过陵城区法院调解与集资参与人张XX达成还款协议,并已经实际履行偿还了一万元,应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被告人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主要用途是酒水销售活动,具案发前已经归还集资参与人489840元;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郑XX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涉案数额已经依法审计,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已扣除借据中含利息部分,其归还集资参与人数额并不影响其非法吸收存款数额的认定,但应在损失数额中予以扣除;根据审计报告及参与人张XX的证言,被告人郑XX归还集资参与人数颗共计为492040元。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亦无证据予以支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XX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郑XX依法应于惩处,
    被告人郑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部分吸收资全已经返还,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教育守法,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8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责令被告人郑XX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760元(明细见附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邢杰审判员
    张长风

人民陪审员
    崔萍萍

法官助理李忠凯

书记员姜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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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7/2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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