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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运输毒品甲苯58公斤李X 黄云龙律师为其撤销死刑判决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0)云刑终1230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X,曾用名张X,男,汉族,1985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镇董报村委会营盘XX40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云龙,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查XX,男,彝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文井镇文华XX。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许XX,云南XX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XX,男,汉族,1995年1月31日出生于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身份号码XXX,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锦屏XX。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石X,云南XX律师。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查XX、陈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20年7月16日作出(2020)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原审被告人李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原审被告人查XX、陈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XX、查XX、陈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苏敬轩等二人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X及辩护人黄云龙、上诉人查XX及辩护人许XX、上诉人陈XX及辩护人石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李XX、查XX、陈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柏崇良

审判员李文华

审判员肖勇

二0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陈XX

案情简介:云南省保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谢X组织被告人李X、陈XX、查XX从缅甸国走私、运输毒品至中国境内。2019年11月17日、18日,被告人李X、陈XX、查XX先后到达缅甸国。19日凌晨3时许,三被告人携毒品乘皮筏艇偷渡进入中国勐阿边境,谢X某驾驶皮卡车接应。后由谢X某、查XX、陈XX驾驶装有毒品的皮卡车绕开澜沧县至双江县边防检查站,谢X、李X二人驾驶事先租赁的现代车通过检查站后在前接应谢XX、查XX、陈XX。汇合后,谢X安排查XX、陈XX将毒品由皮卡车转到现代车后备箱,谢X、谢X某驾驶皮卡车在前探路,李X、查XX、陈XX三人驾驶现代车在后前往景东。当日9时许,被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民警查获。当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2块,经称量,净重23591.71克;从红褐色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4块,经称量,净重23973.64克;从黑色双肩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坨,经称量,净重9992.69克。

一审法院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X、查XX、陈XX走私、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7565.35克、甲基苯丙胺(冰毒)9992.69克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被告人查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三、被告人陈XX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期间,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之日起计。

一审判决后,李X家属找到黄云龙律师,黄云龙律师为其二审进行辩护。

辩护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李X归案后,主动积极检举了他人的重大犯罪行为,具有强烈的立功意愿,系坦白,可以减轻处罚。二、李X在本案中属于从犯,依法应当对其从轻处理。三、二审过程中李X认罪态度较好,认罪全面而且彻底。四、本案大部分毒品未流入社会,避免了特别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减轻处罚。五、上诉人李X走私、运输毒品的毒品大量掺杂、掺假,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在适用死刑上始终要坚持“少杀慎杀”的原则,《刑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判处死刑,人命关天,必须慎之又慎,人的生命只有一次。慎用死刑,有从轻减轻情节,能不杀的尽量不杀,对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判处死缓,既体现了国家对人的生命权的敬重,也更加体现了刑罚的改造功能。李X虽然走私、运输毒品的毒品数量较多,但是其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帮助司法机关追回大量毒品,其罪行并未达到极其严重的程度。《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亦规定“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应当慎重”。

综上,上诉人李X自愿认罪,是初犯,有立功等多种法定和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辩护人请求合议庭对上诉人量刑时,能够考虑上述情节,本着惩罚和教育相结合的立法精神,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上诉人予以从轻处罚。相信上诉人李X一定会吸取这次沉痛的教训,改过自新,痛改前非。

不仅如此,辩护人向法院申请调取本案同案犯的有关证据,检察院经过调取查明确定了本案李X的犯罪的犯罪地位和作用。

辩护效果:二审法院部分采纳了黄云龙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1年6月8日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原一审死刑判决,将本案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详见(2021)云刑终1230号刑事裁定书]:一、撤销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5刑初12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的,人民法院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无期徒刑、死刑。本案李X涉案毒品超过58000克,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经过黄云龙律师的努力,最终为被告人保住了性命。本案属于典型的死刑减轻为无期徒刑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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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0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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