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对方起诉赔偿金额超过七十万元,如何避免不合理的损失?
原告:罗X、蒋X、肖X
被告:邓某、邓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立纯,XXX律师
被告:沈某、某公司及其分公司
案情经过:
原告诉被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全州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6日受理立案,案号为(2020)桂0324民初1564号,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诉请被告赔偿损失(其中死亡赔偿金694900元、丧葬费39756元、生活补助219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误工费4000元)。原告认为被告雇佣罗X提供劳务,造成其死亡应当承当民事责任。被告遂委托本律师代为应诉,本律师根据所了解的事实及掌握的证据提出答辩意见,认为罗X与被告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没有劳务关系或雇佣关系。全州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与罗X之间存在事实上了劳务雇佣合同关系,但罗X的死亡被告没有过错,从公平的原则出发,被告应当基于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邓某、被告邓某及被告某公司共同补偿原告经济损失160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审判员:蒋开吕
二零二零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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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