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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对女方多次家暴,女方起诉后双方一次调离

男方对女方多次家暴,女方起诉后双方一次调离

甘肃省灵台市人民法院

(2021)甘0822民初1176号

案情简介:

2012年,原告与被告在网上认识,双方于2014年9月19日在灵台县民政局草率地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于2015年5月31日育有一子王XX,随后于2017年1月24日又育有一子王XX。目前双方有共同财产及债务。
由于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一直妥协维持至今,加之被告婚后言行粗暴,对原告实施多次家庭暴力行为,由此给原告的生活带来很大的痛苦,使原告身体和心理严重受伤。被告婚内的多次行为深深伤害了原告,原告已经失去了和被告共同生活的信心,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办案经过:

在接受委托后,积极协商处理方案,形成对应的诉讼策略,开庭时发表明确的代理意见,最终一次调解离婚。

案件结果:

1、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
2、长子王XX由王X抚养,次子王XX由李XX抚养;
3、被告王X向原告支付房屋折价款5万元。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78条、第1079条第3款第4项、第1091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084条第3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4条、第46条第2项、第78条第2款、第8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


律师提示:

一、选择离婚两种途径:

1、 协议离婚;

2、 诉讼离婚;

在我国传统意识浓厚,通常情况下一般人不愿将夫妻争议诉诸法院。

因此,协议离婚,无疑是解除婚姻关系的最佳选择。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

(1)一方当事人请求登记离婚的;

(2)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债务清偿未达成协议的;

(3)双方或一方当事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4)双方当事人未办理过结婚登记的。

对于一方在国外,无法回国办理国内协议离婚手续时,向法院诉讼解决则是唯一途径。

二、离婚涉及的主要问题

1、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破裂,有无和好的可能?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明确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3、法律对离婚的限制。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因此,对现役军人的离婚诉讼,须征得该军人同意或收集现该役军人有重大过错的证据。

4、探望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5、子女的抚养和教育问题。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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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8/1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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