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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5民初181号之一

    原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

    被告:XXX,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丹,江苏大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X,住所地江XXX。

    法定代表人:XXX。

    原告XXX与被告XXX、XXX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立案。原告XXX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XXX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XXX负担。

    审判长徐XX

    审判员王XX

    审判员严常海

    二O二一年七月之十九日

    书记员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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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5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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