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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拘,律师意见被采纳,检察院不予起诉!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20)Z410号

    被不起诉人施XX,男,1963年8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河沙西XX,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辩护人张惠全,广东XX律师。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施XX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8月7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同年7月7日、9月4日补查重报。该案于202010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施XX经营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北环东XX的广州市XX公司仓库,在未履行报建手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制度不完善、防静电措

    施落实不到位、缺乏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尽防火检查等义务的情况下持续作业。2019年11月18时14时许,被不起诉人施XX雇佣的工人张XX(另行处理)在仓库放置胶袋包装的泡沫餐具时,静电原因引发火灾,造成仓库及库存的物品被烧毁(价值人民币XXX.96元)。同日,民警在上述案发地点抓获被不起诉人施XX。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施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施XX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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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0/15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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