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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X被指控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辩护意见被采纳,量刑从轻并适用缓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XX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605刑初2485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XX,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于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公民身份号码320************61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连云港市徐圩新XX***********,2020年5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逮捕,同年8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惠全,广东金桥百信(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20]4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XX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唐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在经营佛山市XX公司(以下简称“康XX公司”)时,欠广州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X”)货款109340元。后XXX向佛山市南海区XX(以下简称“南海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南海法院于2018年5月22日应XXX要求现场查封唐XX存放于佛山市南海区***********佛山市XX公司厂房一楼车间的贴合机一台,查封期限两年,并依法指定被执行人康XX公司和唐XX为保管人。
2018年6月,被告人唐XX在未通知南海法院及XXX的情况下,私自将贴合机搬至其经营的另一间佛山市XX厂用于生产,严重扰乱司法秩序。
2020年6月12日,XXX与被告人唐XX妻子孙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同日,孙XX向XXX支付执行款70000元,并签署一张数额为39340元的借条。同月15日,南海法院出具执行完毕告知书。同年8月11日,XXX出具对唐XX的刑事谅解书,对唐XX的行为表示谅解。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唐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唐XX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唐XX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唐XX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唐XX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知悉并认可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其当庭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亦表示没有异议。
辩护人以被告人唐XX是初犯、与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XX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XX转移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唐XX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且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XX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伟忠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阳XX
书 记 员 陈XX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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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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