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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缓刑成功

德清县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20年3月至7月,被告人寇某某、孙某某、李XX在其经营的某粉皮厂内,在粉皮生产过程中超限量添加含铝食品添加剂,并将生产的粉皮销售给他人,销售金额共计3万余元。2020年7月22日,办案机关在现场查获250包粉皮,经检测,在送检粉皮样本中检测出铝含量为644mg/kg,所检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察院指控上述被告人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辩护律师意见:被告人自归案以来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且已积极退赃,认罪认罚,请求法院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观点:

被告人李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案例点评:刑事案件中,若犯罪情节较轻,符合适用缓刑的情形,应尽量争取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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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6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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