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驻马店市中XX
民 事 裁 定 书
(xxx)豫xx民终xx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辉,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xx,男,19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上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河南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20xxx)豫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xxx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未写明一审法院查明、认定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xxx)豫xxx民初xx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x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