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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尚X诉黄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2020)黔0112民初3290号

    原告:尚X,男,1986年6月3日出生,回族,住贵州省清镇市云岭东路红树东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贵州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XX,贵州XX律师

    被告:黄X,女,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松溪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贵州XX律师

    原告尚X与被告黄X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尚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罗XX,被告黄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X、张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尚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原告损失人民币387984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387984元为基数,2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被告主动找到原告,自称其于2019年春节期间考察了位于印度尼西亚雅加达的PrutonFuturse(以下筒称为“XX公司”),向原告介绍XX公司是受印度尼西亚政府金融监管机构Bappebti监管的可以从事外汇现货按金业务的合法平台、资质齐全,游说原告将资金投给被告进行理财,被告利用其经纪人的优势地位及对外汇业务的充分了解,运作原告资金赚取外汇差价利润和交易佣金,双方互利共赢。原告在被告的游说下委托被告进行理对,多次向被告及被告要求的第三方转账理财款共计人民币387984元,被告将原告的理款投入顿公司进行外汇操作。现XX公司的外汇交易平台已无法正常登陆,无法提现理款,原告投入的资金全部损失。经原告多方核实,印度尼西亚金融监管机构Bappebti仅是商品期货监管机构,仅监管XX公司的期货业务,而XX公司不具有从事外汇按金业务的资质,向没有外汇按金业务牌照的公司投入资金操作外汇业务,对投资人而言具有巨大的风险。原告认为,原告将资金委托被告进行理财,被告应保障原告的资金使用安全,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合理审查,现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理财款全部损失,被告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现诉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黄X辩称,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被告与原告不存在委托关系,被告对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对原告的诉请应依法驳回。首先,被告2018年3月经人介绍,通过出国考察,进一步了解后,被告自己便开始从事投资理财。因原告与被告丈夫系好友3关系,得知被告做的投资理财后,表示非常感兴趣。于是主动找到被告,让其帮忙指引开户入金流程。被告考虑到原告系其丈夫好友,便同意帮忙指引开户和入金操作。被告收到原告投资款后及时将投资款全部转至原告及其家人在XX公司开设的账户,原告也认可其投入的资金已全部转入到自己个人及其家人的账户的事实。其次,原告及其家人开设的账户内本金仍然客观存在,原告在投资期间也收到了XX平台相应的收益。整个投资过程中,被告没有权限对原告及其家人的账户进行支配。原告清楚自己的投资行为,整个过程中,不断地用其家人的身份信息开设新账户、不断地收取XX平台收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投资的风险。因此,被告与原告无任何法律关系,被告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应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原告自行扮演外汇经纪人角色,进行招募投资者,组建并扩大团队以主张利益最大化,被辩答人在XX投资平台享有的权限与被告并无区别,因此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委托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首先,原告在取得投资收益后,于2019年10月左右为了利益最大化,于是开始招募投资者,并组织投资者学习操盘手业务。自己参加完XX公司经纪人培训后,通过创建微信聊天群的方式,邀请培训讲师在微信群里对群员进行培训,宣传等活动;同时,也通过介绍他人投资开户后,赚取XX公司的佣金收益。其次,XX公司系统于2019年12月19日起无法正常登陆,包括被告在内的众多投资者个人账户无法提取本金,被告及全国众多投资会员多次反馈平台均未得到有效解决。关于XX4平台目前的合法性以及运作程序,众多投资者都未得到明确回复,包括被告在内的所有投资者都是受害者。由此可见,关于XX投资平台目前的现状以及投资运作的整个过程,原告自身均参与其中,被告由于比原告接触XX投资平台的时稍长,加之原告与其丈夫系好友,所以在开户和入金过程中提供过指引帮助,若仅仅以这一帮助行为就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委托关系,那么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对被告显失公平。综上所述,被告不应是本案的适格被告,与原告不存在任何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自身作出的任何行为承担相应的后果。投资有风险,原告应当预见到投资的风险,其应对自己的投资行为承担风险。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交的证据,本案实际上为通过“XXPTFX”外汇平台进行网上交易,而“XXPTFX”外汇平台主要搭建人员因涉案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已被福建省三明市公安局梅列分局立案侦查。故本案可能存在涉嫌刑事犯罪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之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5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尚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120元,退还原告尚X;财产保全费2460元,由原告尚X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梁国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毛XX

书记员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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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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