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交通保险索赔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乐陵市人民法院

    宋X与中国XX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

(2020)鲁1481民初1329号

    原告:宋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福,山东德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青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7296756X负责人:孙XX,总经理。

    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用等8652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2月25日16时30分许,宋X驾驶原告所有鲁NxxxxxX小型轿车沿乐陵市XX由北向南行驶至事故地点,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陵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事实予以确认。原告在被告处投保机动车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原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为维护权益诉至法院。人财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其公司投保车辆损失险111194.4元及不计免赔,保险期间为2019年10月16日起至2020年10月15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其公司保险条款的约定,原告应当提供行驶证、驾驶证以供查验。在不存在免赔、拒赔的情形且事故真实的情况下,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不承担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商业保险单、交强险保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另提交其本人的行驶证、身份证复印件、宋X的驾驶证复印件,拟证实原告主体适格,驾驶人员具有合法的驾驶资格;提交乐陵市永诚汽车维修中心出具的施救费发票,证实车辆施救费用为2525元;提交车辆评估报告及评估费发票证实原告的车辆损失为80500元及因此而花费的评估费用3500元。被告对行驶证、身份证、驾驶证的复印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在法庭预留的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视为对原告身份证、行驶证复印件的认可:对施救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汽车维修中心没有相关资质,且数额过高;对评估报告及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鉴定价值过高,评估费系间接损失不属于被告赔偿范围。因被告对施救费发票、评估报告、及评估费真实性无异议,其虽主张评估价格、施救费过高,但未提交反驳证据予以证实,且评估报告是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或指定的评估机构作出,客观真实、程序合法,对原告提交的订据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该意见不予采纳。本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25日16时30分许,宋X驾驶鲁Nxxxxx小型轿车沿乐陵市XX由北向南行驶至人民医院路口,因操作不当,造成车辆侧翻,致使车辆受损。上述事实经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乐陵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另查,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为原告宋X,该车的车辆损失经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评估为80500元。原告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111194.4元及不计免赔险等,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鉴定评估费用系原告为查明车辆损失支出的必要费用,依法予以支持,对被告主张不承担该费用的意见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有车辆损失80500元、施救费2525元、鉴定评估费3500元,共计86525元,依法予以支持。对干人财保险公司不承拍诉讼费等间接损失的主张,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故对其该主张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干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原告宋X车辆损失费80500元、施救费2525元、鉴定评估费3500元,共计86525元,于判决生效后+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64元减半收取982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负拍。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乐陵市人民法院。

    审判员解秀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朱XX


其他 交通保险索赔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标      的:86525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