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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当事人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得到最轻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桂0324刑初79号

    案情内容

    公诉机关:全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

    辩护人:伍立纯,XXX律师

    案情经过:

    公诉机关诉被告人郑X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案,被告人郑X于2020年10月11日被羁押,由全州县人民法院审理,案号为(2021)桂0324刑初79号。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两张银行卡帮助谢某进行网络信息犯罪,所涉金额流水超过五十万,并得到报酬二十万元以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郑X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法院认定被告人提供给他人使用的银行卡上的支付结算金额流水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被告人亲属委托本律师进行辩护,考虑其经济条件,收费较正常稍低,辩护过程中会见十次以上,积极和各方沟通,最终法院采纳本律师的从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2021年5月10日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郑X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2020年10月11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止。)”

    审判人员:颜XX、赵X、胡XX

    二零二一年五月十日

    我的价值

    被告人被羁押期间,本律师在考虑其经济情况下,较低收费为其辩护,富含人道主义思想。在羁押期间多次会见,解答被告人的法律疑问,开展法律教育,使得被告人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保障被告人在看守所关押期间的人身权利,避免刑讯逼供的发生,并且代被告人的亲属了解被告的身体及心理情况,消除被告人的亲属及被告人本人过度的负面情绪,使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本律师充分为被告人进行有效辩护,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与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司法机关进行充分沟通,法院适用建议的最低刑期,使得被告人得到从轻处罚,

    在判决之日刑满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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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09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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