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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的毛XX辩护获从轻处理拘役5个月

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黄云龙律师为涉嫌偷越国(边)境的毛XX辩护获从轻处理拘役5个月

案情简介:

被告人戴某某、傅X、毛XX、翁XX相互邀约结伙准备偷渡到老挝国,2020年12月24日,在“蛇头”的安排下,四名被告人乘坐上一辆车牌号为皖A×××××白色箱式冷藏货车,从普洱市前往江城县,伺机从江城县与老挝国边境线偷渡出国境,当车辆行驶至江城县米处时,被警察当场抓获。

辩护意见:

黄律师接受委托介入后,根据多年刑事辩护的办案经验,积极主动地和法院合议庭进行沟通,发表辩论意见。经过多次与办案检察官、法官沟通协调,多次会见蒋XX,普洱市江城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3日作出(2021)云0826刑初8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对毛XX拘役5个月。

主要的辩护观点为:

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XX构成偷越国(边)境罪不持异议;2毛XX具有多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毛XX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其次毛XX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大,有悔罪表现;再次,毛XX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综上,恳请法庭根据毛XX的犯罪性质、情节、认罪悔罪的态度给其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让其能够更好的回归社会等

本案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本案情节,毛XX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可以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黄律师为蒋XX争取到拘役5个月的结果。对毛XX而言,少在看守所里待一个月甚至一天,就能少受点苦。

本案属于典型的减轻处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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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2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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