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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停在酒店停车场被“泡水”报废,律师代为追偿。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X,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X,广东XX律师。

    被告:广东XX宾馆,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景泰XX平安XX。

    负责人:戴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广东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XX,广东XX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王X与被告广东XX宾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深宝,被告广东XX宾馆(以下简称家园宾馆)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220800元(具体包含车辆水淹前的价值209700元、车辆价值评估费3500元、公证费1600元、车内被淹坏苹果手机价值3000元、拖车费1500元、车辆停放4S店停车费1000元;交通费500元);二、判决被告承担原告为主张权利支付的律师费2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1日下午3点半左右,原告入住被告家园宾馆710房,该宾馆有地下停车场供住客停放车辆,原告将自己的浙B×××××奥迪A4L小车停放在宾馆的停车场。2019年6月4日下午1点左右,广州下起暴雨,直到下午近3点半左右,被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停放在其地下停车场的车辆被水淹了。原告赶到停车场入口处查看,整个停车场都被水灌满了,原告的车已经完全被浸泡了。后来停车场水位慢慢降低,原告看到自己的车已面目全非,右后车窗被水压压降,整个车内车外都是淤泥,其中车引擎盖上还压着停车场的梯子,现场惨不忍睹。原告请人将车拖至4S店检测维修,4S店工作人员告知原告该车辆已没有维修价值,只能做报废处理。原告认为,原告入住被告家园宾馆,被告为原告提供服务,原告向被告支付费用,被告地下停车场供房客停放车辆,系被告的配套附属服务,被告对房客的车辆具有保管义务。被告地下停车场的消防安全措施不合格,不能及时排出积水,导致其地下停车场被雨水倒灌。被告未告知房客其地下停车场存在被水淹的危险,在暴雨天气又未及时提醒房客转移车辆,而是等到水淹停车场、车辆无法启动的情况下才通知原告。因此,被告对原告车辆在其停车场被雨水淹坏有不可推脱的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车辆被水淹的全部经济损失。原告找被告相关负责人协商车辆损坏赔偿事宜,然被告负责人置之不理,其态度令原告气愤至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判决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请。

    被告家园宾馆辩称:一、被告免费提供场地,也没有收取保管费用,被告与原告之间没有形成财产保管合同关系。被告设立该停车场是为了方便消费者,免费提供场地供消费者停车使用,该停车场没有设立进出关卡,原告可以驾驶车辆自由进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65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在2018年6月4日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原告未要求被告保管车辆,没有将车辆的钥匙交给原告,即原告未将其车辆置于被告的实际控制下,被告与原告之间并未形成保管合同法律关系。因此,被告对原告的车辆没有保管义务,不需对原告车辆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二、原告未支付住宿费,双方没有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是2019年4月1日入住被告处,2019年6月3日至7日,原告未向被告支付住宿费,双方未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因此,原告的车辆保管也不属于旅店服务的随附义务,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三、原告车辆损害是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根据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局出具的证明,广州市白云区景泰XX出现暴雨天气,2019年6月4日14:40至15:10分的降雨量为31.1毫米(暴雨量级)。属于不可抗力的自然原因造成了损害,被告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四、在原告未支付住宿费的情况下,被告仍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2019年6月4月14时20分左右,被告将不锈钢防水板和沙袋堆放在停车场入口处,防止雨水流入停车场;14时30分至15时20分,被告工作人员多次致电原告想提示原告将车辆移开,但原告一直未接听电话;15时30分左右,被告通过电话通知到原告,同时使用二台抽水机进行抽水外排。综上,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原告车辆损害责任。综上,请驳回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王X2019年4月1日入住家园宾馆,截止6月7日,王X尚未办理退房手续。2019年6月4日,王X所有的浙B×××××号奥迪牌小型轿车停放在家园宾馆的停车场,当日下午车辆被水淹受损。王X于2019年6月5日申请广州市公证处对涉案车辆所处的位置及现状办理证据保全。公证的照片中可见涉案车库入口处有排水管、挡水板等材料,涉案车辆车身正上方被一梯子压住,车窗玻璃破碎等。王X为此支付公证费1600元。王X委托广州岭南资产评估与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浙B×××××号车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得出该车在2019年6月5日的市场价值为209700元。王X为此支付评估费3500元。广东XX公司于2019年6月10日出具浙B×××××号报废凭证单,拟证实其司接受了浙B×××××号车,由于该车在2019年6月4日因车水泡,损坏严重,经检测没有维修价值,只能被作为报废处理。王X并提交照片和拖车费手机,拟证实涉案车辆上有一台手机受损,价值3000元以及其因涉案车辆产生拖车费1500元。家园宾馆认为其与王X没有形成车辆的保管合同关系,不应当对王X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家园宾馆系统收费明细以及照片,拟证实王X2019年6月3日至7日未支付住宿费,双方未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以及其司已经尽到防止雨水流入停车场以及及时抽出雨水的注意义务。对此,王X不予认可,并认为其2019年4月1日已经入住家园宾馆,且费用的结算是一天一结或者五天一结,支付时间不固定,在事发当天其与家园宾馆协商赔偿事宜,当天双方并未就房费进行沟通;家园宾馆提交的照片并非是事发前,上述措施只是事后的补救措施。

    另查,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台于2019年7月9日向家园宾馆出具气象证明,证明2019年6月4日14:40分至15:10分,广州市白云区景泰XX出现暴雨天气,其中景泰街广园中XX14:40分至15:10分录得累计雨量31.1毫米(暴雨量级)。

    再查,庭审中,王X陈述事发当天其在喝下午茶(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当天一直在下雨,其认为车库有防水措施,车库也有保安看管,平时也有用沙袋挡住不会进水;其当天下午5点左右到现场,当时整个停车场都被淹了,车库尚有两辆车(包含涉案车辆);对于家园宾馆答辩状陈述的当日下午14:30分至15:00电话通知其的意见,其表示当时其在谈事情,手机在充电,因此没有接听电话,其在15:30收到短信才回来,当时短信直接通知其车辆已经被水泡水了。对此,家园宾馆表示,其司工作人员从下午2点多开始通知,一开始用座机打,因为王X一直没有接听电话,所以才在3点半发短信;车库也不止停放2辆车,通知挪车后其他人都把车挪走了,另外一辆也试图挪车,但由于水太大,才放弃将车开出来;最后一辆车是王X的车,等联系到王X时,水已经浸到车库。

    王X认为其要求家园宾馆承责是由于其与家园宾馆之间已经形成旅客入住的服务合同关系,家园宾馆为消费者提供停车场使用,因停车场自身设施的简陋及家园宾馆没有尽到提前通知义务和采取防水措施的义务,导致其车辆受损报废,因此要求家园宾馆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对此,家园宾馆坚持其司答辩意见。对于王X主张的各项具体经济损失,家园宾馆对苹果手机损失费和停车费有异议,手机损失应该由相应的评估资料证明被水泡导致损失,而停车费属于扩大的损失,应该由王X自行承担。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双方所适用的法律关系以及家园宾馆是否需要对王X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以及具体的赔偿数额。

    首先,关于本案法律关系适用问题。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王X虽认为其与家园宾馆之间存在服务合同关系(其作为旅客入住家园宾馆的经营场所),但其要求家园宾馆承担责任的理由是基于家园宾馆存在过错(即王X所主张的家园宾馆停车场设施简陋、没有尽到提前通知义务、没有尽到防水救助措施等)。根据王X要求家园宾馆承担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的理由,本案实质为基于物权之侵权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并非保管合同纠纷。

    其次,关于家园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基于上述认定,判断家园宾馆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应依照侵权的构成要件确定双方的责任。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本案中王X入住家园宾馆,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家园宾馆认为王X未支付住宿费,双方未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但双方均确认王X在2019年4月1日开始入住家园宾馆,且双方提交的证据显示截止事发当日王X并未办理退房手续,家园宾馆仅以事发当日王X尚未支付住宿费为由认为双方未形成旅店服务合同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已经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故王X将车辆停放在家园宾馆的停车场,家园宾馆对车辆的保管属于该服务合同的附属义务,家园宾馆以双方未形成车辆保管合同关系为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亦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已经形成旅店服务合同关系,家园宾馆应同时履行该服务合同的附属义务,这种合同附属义务体现在家园宾馆提供提车场供王X停车使用,应当保障停放车辆的安全。家园宾馆在停车场出现浸水现象时,虽然有通知宾馆的顾客开走在停车场内的车辆,以及作了防水板等相应的救济措施,但准备不足,未能有效地排除车辆被水淹的损害后果,对于无法及时通知到场从而未驶离的车辆也没有采取其他有效的救助措施。家园宾馆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导致王X停放的车辆被水浸没而损坏,故家园宾馆应当对王X的车辆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依据广州市白云区气象台出具的证明,2019年6月4日14:40至15:10日出现暴雨天气,半小时内雨量已经达到暴雨量级,王X也确认事发当日17:00时左右已经看到整个停车场被雨水淹没。可见,当日的雨量具有一定程度的突然性、不可预测性。当日王X也知晓暴雨天气,其将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后离开,但在暴雨时段没有及时接听电话,以致家园宾馆无法及时通知其将车辆开走,延误对车辆救助,王X对造成车辆的损失有一定的过错,可以适当免除家园宾馆20%的民事责任。

    最后,关于赔偿数额问题。经审查,王X的具体损失如下:1.车辆实际损失209700元。王X主张车辆被淹后已经报废,因此主张车辆受损时的市场价值209700元为其因本次事故产生的经济损失,并提交了报废凭证单、资产评估报告等证据,家园宾馆对上述证据以及损失金额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2.评估费3500元,公证费1600元、拖车费1500元,王X提交了上述费用的收据凭证,其因为本案实际进行公证、评估、拖车因此产生上述费用合理,且家园宾馆对上述证据以及数额均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3.交通费。考虑王X车辆被淹,其处理事故的实际需要和费用的合理性,本院酌定认定交通费200元。综上,王X的损失合计216500元。按照上述比例分担,家园宾馆应当承担赔偿173200元给王X的民事责任。王X主张的车内被淹坏苹果手机价值3000元,王X没有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手机损失3000元的具体依据且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损失是由于家园宾馆的侵权行为所导致的直接财产损失,本院对该项主张不予认定支持。关于王X主张的车辆停放在4S店的停车费1000元,该项损失并非家园宾馆的侵权行为所导致,属于王X自行扩大的损失,本院对该项损失不予认定支持。关于王X主张律师费2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广东XX宾馆赔偿原告王X173200元;

    二、驳回原告王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2元,由原告王X负担1379元,被告广东XX宾馆负担受理费3533元(原告王X已交纳受理费4912元,被告广东XX宾馆在履行本判决义务时将其应负担的受理费3533元直接支付给原告王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XX

    人民陪审员  阮华晶

    人民陪审员  杨XX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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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标      的:2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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