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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XX公司与淮安市淮阴区xx镇人民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0804民初1117号
原告:淮安市XX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北京东路颐和XX****。
法定代表人:孙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业昆,江苏凯仕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住所,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富XXdiv>
负责人: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北京XX律师。
原告淮安市XX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开源XX)与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徐溜镇政府)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源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被告徐溜镇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肖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源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债权转让款XXX元及利息损失(自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XXX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计126208.07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XXX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将其对案外人朱X的全部债权以XXX元转让给被告,转让款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同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原告对案外人朱X的全部债权已由贵院作出的(2016)苏0804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支付转让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徐溜镇政府辩称,对原告诉状内容事实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8日,开源XX与案外人朱X签订《委托担保合同》一份。合同约定,案外人朱X因需向贷款人淮安XX借款,委托开源XX为案外人朱X向贷款人淮安XX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案外人朱X向贷款人淮安XX的借款金额为XXX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8日起至2016年5月27日止;因案外人朱X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开源XX为其代偿的。2016年10月21日,开源XX就其代偿款将案外人朱X及其他担保人诉至本院,本院(2016)苏0804民初62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朱X偿还开源XX代偿款XXX.28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律师费22900元等。2018年3月1日,原、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开源XX将其对案外人朱X的全部债权以XXX元转让给被告徐溜镇政府,转让款于协议签订后5日内一次性支付。同日,被告徐溜镇政府向原告开源XX出具《欠条》一份,载明:被告徐溜镇政府欠到原告开源XX转让款XXX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判决书、债权转让协议书、欠条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予以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本案中,根据原告开源XX与被告徐溜镇政府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书,被告徐溜镇政府应按照协议书的约定按时向原告开源XX支付转让款XXX元,现被告徐溜镇政府未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原告开源XX要求被告徐溜镇政府支付转让款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利息,由于被告徐溜镇政府未支付转让款,原告开源XX必然产生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依法确定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018年3月6日至2019年8月19日)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20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25%)。本案调解未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九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淮安市XX公司债权转让款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从2018年3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XXX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淮安市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48元,减半收取8624元,由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XX;原告淮安市XX公司缴费账号:62×××50;被告淮安市淮阴区徐溜镇人民政府缴费账号:62×××68)。
审判员  王海燕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蒋XX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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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3/12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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