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买卖合同纠纷中代理卖方追回货款
临淄区人民法院
(2021)鲁0305民初2831号
原告:泰安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宋XX;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发星,山东博睿(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淄博XX公司,法定代表人:类xx;被告委托代理人:王XX,山东XX律师。
原告与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发生诉讼,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其支付拖欠货款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被告到庭后要求调解,双方当庭就调解协议达成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以下调解协议:一、被告尚欠原告货款及经济损失共计93711元,自2021年7月至2021年10月于每月23日前支付20000元,剩余的13711元于2021年11月23日前付清;二、若被告未按上述第一项履行付款义务,需另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且原告有权就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于x
书记员:杨xx
2021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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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22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