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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影响并不是用人单位随意行使自主用工权的理由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中劳人仲案字【2020】xx号、(2020)粤2071民初第154XX号、(2021)粤20民终XX号

案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

2020年5月30日,黄X联系本律师,说其已被用人单位强制待岗2个多月,黄X现在仍旧天天回用人单位上班,但用人单位处处对其进行排挤,黄X不知道以后怎么应对用人单位的政策,请求律师给予专业帮助。听黄X简单说明案情后,本律师约黄X来律师事务所面谈。

2020年6月1日,黄X按约定时间来到律师事务所,经过本律师详细询问,得知黄X于2011年入职用人单位,双方已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黄X的职位为人事行政主管,主要职责是负责公司内部员工的培训以及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团建工作、工会工作等,黄X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9000元左右。

2020年春节,用人单位于2020年1月16日放春节假,原定于2月3日开工,后由于新冠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推迟至2020年2月24日开始陆续复工。对于黄X,公司通知黄X2020年3月2日回公司复工,但黄X的上司从2020年2月12日开始要求黄X通过线上办公方式参与公司团建、劳动用工制度方面的工作。

2020年3月2日,黄X回公司上班。2020年3月5日,黄X接到公司的《待岗通知书》,通知黄X从2020年3月9日起在家待岗,结束日期视疫情情况确定,并且告知黄X待岗第一个月按原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第二月起按中山市最低工资标准1720元的80%计发工资。接到用人单位待岗通知后,黄X第一时间表示不同意待岗,并且表明,如果用人单位不能与期协商一致,应该解除与黄X的劳动合同并且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用人单位却以新冠疫情影响为由,对黄X的诉求不予回应,黄X没有办法,只得天天回公司上班,但在后续上班过程中,用人单位处处排挤黄X,至近日,公司已经将黄X办公桌面的电话机移走、删除了黄X的考勤打卡系统信息、黄X上班时也不发放防疫用品、不给安排食堂伙食等。

听取了黄X的述说后,本律师与黄X分析用人单位想排挤黄X离职的意图,并告知黄X接下来的应对策略,本律师提醒黄X做好走法律途径维权的思想准备。考虑到用人单位以往的行事风格后,黄X当即与本律师签订了代理劳动仲裁、一审、二审的全程委托代理合同。

接下来,黄X在本律师的指导下,通过不同方式向用人单位发送《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由于用人单位不予回应,2020年6月4日,黄X通过XXXXX快递方式向用人单位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

2020年6月8日,本律师代理黄X向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补足黄X上班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20年9月22日,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以用人单位要求黄X待岗属于行使企业自主用工权、用人单位已按待岗通知发放黄X待岗期间工资、黄X向用人单位寄送的邮件用人单位没有收到为由,驳回了黄X的全部仲裁请求。

2020年9月30日,本律师代理黄X向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2020年11月14日,本案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针对本案仲裁阶段现有证据,本律师向法庭一一出示,并且强调由于用人单位拒收黄X的邮件快递,黄X向用人单位送达的义务已于用人单位拒收之日完成。2021年2月5日,本律师签收了一审判决书,判决结果是法院支持了黄X的诉讼请求,要求用人单位向黄X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补足未足额支付的工资。

2021年2月22日,书记员通知本律师,用人单位已就本案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本律师联系书记员签收了上诉材料后,按时限向书记员提交了书面答辩状,2020年4月23日,本律师签收了本案将通过书面审理的通知。

2021年5月12日,本律师签收二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驳回用人单位的上诉,支持了用人单位向黄X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补足工资的诉求。

2020年5月19日,本律师接到黄X的通知,说用人单位已经主动向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和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听到黄X不断地说“感谢律师”,本律师能够感受到黄X内心对律师服务的满意,也为自己能够帮助当事人维权成功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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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98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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