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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XX、邹XX与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重庆市渝北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0)渝0112民初9276号

    原告:韩XX,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原告:邹XX,女,196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婷,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XX,女,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韩XX、邹XX与被告曹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XX以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杨小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从2019年5月1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韩XX和邹XX系夫妻,被告曹XX因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急需流动资金的原因向二原告借款100万元,约定利息为月息2分。两原告分别于2017年6月27日和2017年7月28日支付100万元借款。截止2019年5月12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二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双方重新更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期限为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月息2分和还款计划。《借款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按约履行协议内容,至今未能偿还本金和利息,经二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曹XX经本院传唤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举示了结婚证、借款协议、银行交易明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因上述证据系原件且内容与本案有关,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庭审中陈述2017年借款时就有一个借款协议,约定了月息2分,后来还款一部分之后经结算被告重新出具了举示的《借款协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可以印证其说法,本院对原告的前述陈述予以采信。据此,根据本院采信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6月27日,原告邹XX向被告转款50万元。2017年7月28日,原告邹XX向被告转款50万元。约定二原告出借100万元给被告,月息2分。2019年5月12日,以被告为甲方,原告韩XX为乙方,就前述借款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甲方因开拓市场,拓宽业务,急需流动资金,特委托乙方帮忙筹集资金陆拾万元正,借款期限从2019年5月12日至2019年10月12日,甲方必须诚信,按约支付给乙方商定利息,并按期如数还本金,双方协商约定:甲方可提前还款,甲方如需延期还款,双方必须另做协商约定。如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追究甲方无限期责任,并有权处理甲方财产。……月息2分,按月支付给乙方。……。”落款处由被告在甲方处签名捺印,原告韩XX在乙方处签名。庭审中,二原告陈述2019年5月12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是双方对借款进行结算之后重新签订的,2019年5月12日前的利息被告已经归还完毕,2019年6月被告归还了5000元的利息,同意该5000元在利息中进行扣减。另查明,二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建立了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关系自原告实际提供借款之日生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未按照约定足额归还借款本金,原告诉请被告归还尚欠借款本金60万元的主张,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月息2分(即年利率24%),该标准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二原告自认2019年5月12日前的利息已经支付完毕,且被告于2019年6月支付了利息5000元,结合原告自认的事实以及双方的约定,本院确定被告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再减去50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曹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韩XX、邹XX借款本金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再减去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000元,减半后收取5500元,由被告曹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XX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张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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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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