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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X与被告陈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XX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甘1102民初1537号

    原告:王XX,男,汉族,1996年2月5日生,农民,住定西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男,汉族,1968年12月8日生,农民,住定西市(系王XX父亲)。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正龙,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汉族,1969年3月12日生,农民,住定西市XX区。

    被告:XX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中XX。

    负责人:郭XX,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男,汉族,1982年11月26日生,XX公司,住定西市XX区。

    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XX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XX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王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王正龙,陈XX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苏XX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陈XX、XX公司赔偿王XX医疗费51530.04元、误工费26713.20元,护理费813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20元,伤残赔偿金55526.80元,鉴定费1800元,交通费50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共计156526.04元。上述费用由XX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后,不足部分由陈XX予以赔偿。2、由陈XX、XX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9日11时10分许,陈XX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厂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将行人王XX碰撞,致王XX受伤,车辆受损。经诊断,王XX的伤情为: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左小腿上段前外侧皮肤挫裂伤。王XX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51530.04元(陈XX先行垫付)。经定西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经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花去鉴定费2800元(陈XX已付)。陈XX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保险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责任限额为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陈XX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但陈XX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要求由XX公司在合理范围内予以赔偿。

    XX公司辩称,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均无异议,XX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发生在修理厂,故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不予赔偿。

    王XX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1、定西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份,拟证明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的事实。

    2、定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王XX的病历2份,出院证明2份,用药清单2份,拟证明王XX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的事实。

    3、定西市人民医院出具的王XX的住院收费票据2份,门诊收费票据3份,拟证明王XX花去医疗费51530.04元的事实。

    4、交通费票据100张,拟证明王XX花去交通费500元的事实。

    5、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1份,拟证明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陈XX支付鉴定费2800元的事实。

    经质证,陈XX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且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费2800元陈XX已支付。XX公司对证据3的形式要件无异议,但医疗费只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10000元,对证据5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有异议,认为系王XX单方鉴定,不予认可。对其余证据无异议。

    陈XX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XX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保险单出险抄件1份,拟证明车牌号为甘A×××××,车架号码LBEJMBKB1AX187077的北京现代BH6430AY轻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事实。

    经质证,王XX、陈XX对该证据均无异议。

    法庭出示经XX公司申请对王XX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及经王XX申请,法院委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王XX的后续治疗费、护理依赖程度、护理人数、护理时间的司法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费票据2份。

    经质证,王XX、陈XX、XX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

    对上述证据,结合当事人的质证意见,综合本案事实,经审查后认为,各方提交的证据及本院出示的证据,其形式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其证据来源具有合法性,证明内容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属有效证据,本院作为定案依据予以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1月9日11时10分许,陈XX驾驶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厂行驶时未确保安全,将行人王XX碰撞,致王XX受伤,车辆受损。经诊断,王XX的伤情为: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小腿软组织损伤、左小腿上段前外侧皮肤挫裂伤。王XX在定西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2天,花去医疗费51530.04元(陈XX先行垫付)。经定西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XX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经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鉴定王XX因交通事故致左胫骨中上段开放性粉碎性骨折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花去鉴定费2800元(陈XX已付)。XX公司对王XX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不服,提出重新鉴定,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亦对王XX左胫骨中上段粉碎性骨折致左膝关节功能障碍评定为十级伤残,并鉴定王XX的后续治疗费用约为11000元、王XX的护理期限评定为60日、王XX伤后第1-30日为1人完全护理依赖、伤后第31-60日为1人部分护理依赖。XX公司花去鉴定费1000元,王XX花去鉴定费1800元。

    陈XX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系从他人处购买的二手车,原车牌号为川A×××××号,车架号码LBEJMBKB1AX187077,车型为:北京现代BH6430AY轻型客车。陈XX购买了之后车牌号变更为甘A×××××,车架号和车型不变。

    另查明,陈XX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责任限额为122000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责任限额为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限为2017年3月2日起至2018年3月1日止。

    本院认为,陈XX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力,定西市XX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由陈XX负事的全部责任,王XX无责任的结论,并无不当,应予采信。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因陈XX驾驶的甘A×××××号小型客车在XX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XXX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王XX的损失首先由XX公司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陈XX予以赔偿。

    关于王XX请求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后续治疗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实际住院天数予以计算;护理费应按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予以计算;关于王XX主张的误工费,因王XX在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进行司法鉴定时,已符合鉴定条件,故应按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鉴定的前一日予以计算;交通费酌定为300元。对XX公司主张的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修理厂,仅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予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的辩称,于法无据,且X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王XX赔偿医疗费51530.04元、伤残赔偿金55526.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80元、后续治疗费11000元、误工费12312.48元、护理费6508.80元、交通费300元,共计138458.12元。

    二、陈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王XX甘肃五洲司法鉴定所的鉴定费2800元(已给付),甘肃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费1800元;XX公司提出重新鉴定的鉴定费1000元由其自行负担。

    三、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退还陈XX先行垫付的医疗费51530.04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65元,由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纪XX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高亮

    书记员张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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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标      的:1384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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