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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男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支付给女方款项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豫01民终37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男,198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水县郝岗乡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XX、徐X(实习),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XX,女,1978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丽,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XX因与被上诉人宋XX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豫0191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采取独任审理方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XX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离婚协议中对借款的约定,并不是双方婚姻关系终止后对财产的直接分割,是对婚姻关系存续-1-期间双方之间借贷的约定,应按照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进行实质审查,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借款及金额并不是事实,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借款34万元。宋XX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宋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90000元;2、被告支付原告利息(按照中国XX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宋XX与被告张XX原系夫妻,双方于2019年9月19日在商水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20年4月15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第二款约定:男方借女方三十四万元整(340000元)已付五万,结余二十九万,于协议生效日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女方二十九万。另查明,原告曾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请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张XX银行存款312826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XX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供了担保。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84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张XX银行-2-存款三十一万二千八百二十六元整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向阳XX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险责任保险费938.78元。庭审中,原告称离婚协议中男方借女方340000元,签订离婚协议前,被告已支付原告50000元,剩余部分一直未支付。被告称其未向原告支付钱款。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告与被告于2020年4月15日在商水县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自愿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被告借原告三十四万元整(340000元)已付五万,结余二十九万,于协议生效日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原告二十九万。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290000元,理由正当,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利息(按照中国XX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LPR利率4倍即年利率15.4%,自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主张的利息应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超出部分,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担保费,理由不当,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宋XX290000元及利息(以29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6月15日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二、驳回原告宋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96元,保全费2084.13元,由被告张XX负担。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当事人签订的离婚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三十四万元整(340000元)已付五万,结余二十九万,于协议生效日二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给被上诉人二十九万。故上诉人应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综上所述,张XX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张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5992元,由张X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蒋XX

    二○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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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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